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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7:35: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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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现状及风险控制

作者:吴晓琳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12期

【摘 要】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在中国由试点进入了全面开展阶段。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该业务在中国证券公司中的运行现状以及该业务市场给中国的证券乃至于金融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值得研究和关注。本文将从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运行现状及风险控制三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融资融券;现状;风险控制 一、融资融券业务概述

广义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融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和融券四种。而所谓其他金融机构,即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和融券也称为转融通业务。

简而言之,融资业务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处借入资金用以购买证券,即所谓“买空”,到期后向券商偿还本息。而融券业务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处借入证券以出售,即所谓“卖空”,到期后向券商偿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付息。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具有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特征和信贷交易业务的特征。

融资融券业务中所包含的证券交易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中赚取佣金和手续费。而融资业务中的资金借贷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的资金借贷业务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者要借得资金必须以用其购买证券为前提条件。融券业务中的证券借贷业务的标的物是证券,而非一般借贷业务中的资金。

融资融券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使证券价格更好地反映价值

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买空和卖空的机制,允许证券交易者从其认定的过高或者过低的证券价格中获得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价格更加稳定,证券价格更趋近于其内在价值。

2.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

融资融券业务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的方式从事投资投机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对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市场交易量因而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随之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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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证券借贷业务,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获利渠道,也增加了其对自有资金和证券的使用渠道,拓宽了其业务范围。 4.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新工具

融资融券业务给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增大了投资者的投资空间和范围,有助于投资者在市场上更好地获利和抵御市场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现状

当前,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普遍实施的交易制度,也是促进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发挥基本职能的重要基础。因此,中国证券市场要想实现国际化、完善化的目标要求,全面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势在必行。 1.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历程

2006年起,中国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进入筹备阶段。 2010年3月31日起,融资融券试点正式启动,进入市场操作阶段。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施行,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全面开展阶段。2013年2月28日转融券试点工作启动,为券商提供了更强的主动性,融资融券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2014年,借由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融资融券业务也得到飞跃的发展,交易额和融资融券余额都有了突破性的增长。

2.当前融资融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发展不均

自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以来,其市场规模日渐增长,2015年7月,融资融券的规模达到峰值2.27万亿元,但此时融券业务的规模仅93.02亿元,远低于融资业务。过度不平衡的结构发展,将影响风险对冲作用的发挥,而投资者过度依赖于单一的融资业务,也将加大股市的单向杠杆,从而加剧泡沫的产生。当市场预期发生改变时,去杠杆又将加剧市场波动。反而加大了市场的风险。

(2)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较窄

从国际市场来看,总股票数量中,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数量的占比多达50%或更高。我国目前ETF融资融券标的共22支,A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为874支,占A股股票总数比例约为33%,尚有扩容空间。融资融券标的范围窄,会造成资金利用效率低,市场流动性不丰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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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业务,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的试探性心理也使得实际交易的证券很少,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风险防范制度过严

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运行,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制定了多种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对试点券商规定信用交易规模及接受担保品的市值制定上限;对投资者规定保证金比率下限及担保品的折算率上限等。这必然导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受到更多限制条件的约束。

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1.监管部门规定

目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标的证券范围

深交所第一批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深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上交所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 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标的证券范围随成分股的调整而调整。 (2)初始保证金比例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当保证金以证券充抵时,需按照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对可抵充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的上限做了规定。 (3)强制平仓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如果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卖出客户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借资金和证券,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4)担保维持与提取

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的比例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而且补足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作为担保物进入“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当维持担保比率超过300%时,投资者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率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