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流程及检验须知(电梯二中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8:01: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

施工单位准备监督检验报检所需资料 不 齐全 业务受理 资料齐全 填写《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单》 检验部门安排检验人员 不符合 检验人员审查相关资料 符合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通知相关单位提交资料 施工完毕,自检合格 复 检 不 合 格 通知相关单位提交资料 施工单位提交现场检验前所需资料 符合 施工单位与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检验时间 不符合 实施现场检验 合 格 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不合格 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 到达《通知书》 规定的时限;受检单位申请复检 未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合格 电梯监督检验检验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方便相关单位,现将电梯监督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方可到我院申报监督检验,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并提交相关资料(依据相应的电梯检验规程提供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前台报检时须提交的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电梯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 ②电梯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 ③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 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⑤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 ⑥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 2)现场检验时的条件确认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①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②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包括电梯启制动时)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③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④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和底坑)应整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⑤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⑥应有电梯施工单位的2名以上持证专业人员配合检验;

⑦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⑧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同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3)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①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 ②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③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④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4)对检验人员开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填写到《通知书》回执联,连同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一并送交我院,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如相关单位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或经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电梯将判定为不合格。凡超出规定的整改时限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本次检验终止,受检单位需重新申请检验。 5)在检验工作完成10个工作日后,使用单位凭缴费的发票或者相关凭证领取检验报告。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我院将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6)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7)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8)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事项,可在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网站中的信息公开栏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