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6:2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十二、检验结果告知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2010)第1001号
钱来顺酒楼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加工烹调的白切鸡等 进行采样并委托
×××××××××
食品药品检验所
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 规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收:叶×× (公章)
2010年6月21日 2010年 6月21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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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案件合议记录
案件合议记录
(2010)第 1001号
第 1页共 1页
当 事 人: 钱来顺酒楼 案由: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合议主持人: 洪×× 参加合议人员: 洪××
杨×× 黄××
合议时间: 2010年 6月 17日 8时 30分至 9时 30 分
合议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
违法事实: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相关证据:
1、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取证照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合议意见:
1、在全国严查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的活动期间,采购来源不明的油脂加工食品,应严惩。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应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合议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2、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120千克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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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签名:洪××
杨×× 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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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0)第 1001号
钱来顺酒楼 :
你(单位)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120千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2010年 6月 22日前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
进行
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2010年 6 月 20 日
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可在此处写明对陈述申辩权利的处置)
叶××
收件日期: 2010年 6月 20日 9时 30 分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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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笔录
(2010)第1001号
第 1页共 1页
当 事 人: 钱来顺酒楼 陈述申辩人: 叶×× 承办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办 人: 洪××
王××
陈述和申辩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3室 陈述和申辩时间: 2010年 6月 21日 15时 30分至 16时 0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告知事项:有关你酒楼违法使用不明油脂加工烹调食品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6月20日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酒楼有权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
方××:我不申请回避,我们已按照贵局的监督意见和责令改正决定进行了整改。我们也已放弃了听证权利,能否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人签名:叶×× 执法人员签名:洪××
王××
2010年6月21日 2010年6月2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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