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36: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十六、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
(2010)第1001号
钱来顺酒楼
:
你(单位)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行为,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15000元;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120千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
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市北部湾西路南亚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 536000 联系电话: 3902891 联 系 人: 洪××
当事人签收:叶×× (公章)
2010年6月18日 2010年6月1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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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
(2010)第1001号
钱来顺酒楼
:
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时间: 2010 年 6月 26日 16 时
0分
2.听证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 3.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原因: ) 4.听证主持人: ×××(非调查人员) 听证员: ×××
×××(非
调查人员) 书记员: ×××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
请回避。委托代理听证的,通知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洪×× 联系电话:3902891
当事人签收:叶×× (公章)
2010年6月19日 2010年6月19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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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听证笔录
听 证 笔 录
(2010)第1001号
第 1页共 1页
当事人:钱来顺酒楼;地址:××市北京路4号;餐饮服务许可证证件号:
邮编536000;业主:叶××;性别:女;年龄:28岁;民族:汉;住址:屋仔村34栋;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0;职务:酒楼经理;电话:708600
委托代理人: 无
案件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承办人: 杨×× 听证主持人:
黄××
听证员:
×××
××× 书记员: ×××
听证方式: √ A、公开听证 □ 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
听证时间: 2010 年 6月 26 日 16 时 0分 案 由:
记录:
钱来顺酒楼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书记员:下面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略)
主持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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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代理人)签名:叶×× 听证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九、听证意见书
听证意见书
(2010)第 1001号
本机关对 钱来顺酒楼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案,拟做出没收
违法所得:15000元;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120千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
关于 2010 年 6月 26日进行了 公开 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略)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略)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略)
听证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29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四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第 1001号
当 事 人: 钱来顺酒楼 案 由: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办 人: 杨××
黄×××
案情及违法事实: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 未设置相应的防蝇和垃圾处理设施。
相关证据:
1、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取证照片
争议要点:
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与未设置相应的防蝇及垃圾处理设施两点应给与当场警告处罚。扣押无名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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