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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送达回执
送达回执
(2010)第1001 号
受送达人:
钱来顺酒楼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1001号
送达地点:
钱来顺酒楼办公室
收件人签名:叶×× 送达人签名:杨×× 黄××
2010年6 月27 日 2010年6月27日 备 注:
备注:本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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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010)第 1001 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议对 钱来顺酒楼 单位(或个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1001号没收的物品(见物品清单)做销毁 √ 移交□ 上交□ 拍卖□等处理。
承办人签名:杨××
黄×× 部门负责人签名:洪××
2010年8月14日 2010年8月14日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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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物品清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1001号没收 物品清单
(2010)第 1001号
编名 称 号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数量 储存条件 进口单位 包装状况或 生产或 1 无名油脂 25千克 无 6桶 常温朔料无 包装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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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0)第 1001号
被申请执行人: 钱来顺酒楼 地 址: ××北京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
电话: ×××××× 申请内容:没收人民币15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的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1001号已于2010年6 月27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洪×× 联系电话: 3902891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公章)
2010年9月30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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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案 报 告
(2010)第1001号
当 事 人: 钱来顺酒楼 案件来源: 投诉 立案日期: 2010年 6月 16日 案 由: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0)第1001号 1、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日期:2010.10.10 3、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二、结案的理由:完全履行法律责任
建议本案结案。
经办人签名:杨××
黄××
2010年10月12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第二联备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四十八、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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