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10]12号-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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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2010]12号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器材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规范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器材(以下简称接触网器材)的设计、制造、采购、验收和使用管理,提高接触网器材的产品质量,保证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系统的工作性能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电气化铁路设计、建设、施工、运营及接触网器材设计、制造单位

在从事接触网器材研究设计、技术审查、生产制造、工程采购和安装使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接触网器材必须满足电气化铁路运输需要,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安

全性、耐久性,不断提高少维护、免维修的程度,接触网器材应具备通用互换性。

第4条 接触网器材按其重要程度分为两大类,即重要器材和一般器材。 重要器材包括: 1.接触线及承力索;

2.接触网关键零部件(详见附件1); 3.绝缘子(包括棒式及悬式绝缘子); 4.分相、分段绝缘器;

5.接触网负荷开关、隔离开关; 6.支柱及硬横梁。

除上述6种之外的接触网器材为一般器材。主要包括: 1.电力金具;

2.关键零部件之外的其他零件及接触网零件用螺栓; 3.铝绞线、铝包钢芯铝绞线。

第5条 接触网器材改变设计、工艺和材质以及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应按照

技术设计审查、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产品鉴定的程序进行。其中重要接触网器材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技术评审,一般器材由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委托相关单位组织技术评审,评审结果报铁道部核备。

第6条 接触网器材中实行生产企业认定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铁

道部颁发的认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未获得认定资格或部公布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接触网器材。

第7条 新建、改造、大修工程用接触网器材,上网安装前必须经过检验验

收,合格后方可上网使用,对未经检验验收或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器材禁止上网使用(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8条 建设工程中重要接触网器材上网前必须依据相关标准、技术条件及

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需进行检验试验的,其检验试验应由铁道部授权、并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资质、具备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及能力的第三方实验室承担,承担检验试验的实验室应与生产及使用企业无任何利益关系。

第9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接触网器材招标技术规格书时,将接触网器材检验

验收的要求写入相关条款中。

第10条 接触网器材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对其制造的接触网器材在使用寿命

期内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11条 接触网器材的验收单位对其验收结果负责,检验单位对其检验结论

负责。

第1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所有研究设计、技术审查、制造、工程采购和使

用接触网器材的单位。

第1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接触网关键受力零件一览表

产品分类 产品名称 钩头鞍子、杵座鞍子、承力索支撑线夹(承力索座)、接触线吊弦线夹、承力索悬吊 吊弦线夹、悬吊滑轮、横承力索线夹、双横承力索线夹、定位环线夹、整体吊弦(含载流与非载流、可调与不可调)、隧道用刚性悬挂及附件 定位装置、支持器、长支持器、定位线夹、定位器、软定位器、特型定位器、压定位 管、定位管、线岔、定位环、长定位环、定位管卡子、锚支定位卡子 D型连接器、双耳连接器、套管铰环、套管双耳、腕臂支撑线夹、承力索接头线连接 夹、接触线接头线夹 杵座楔形线夹、双耳楔形线夹、承力索终端锚固线夹、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接锚固 触线中心锚结线夹、承力索中心锚结线夹 补偿 补偿滑轮装置、补偿棘轮、弹簧补偿器、气液补偿器 旋转腕臂底座、特型旋转腕臂底座、腕臂(含绝缘腕臂、隧道用弓型腕臂及底座)、支撑 腕臂支撑、上腕臂底座、下腕臂底座、隧道及站场硬横梁用吊柱 电连接 接触线电连接线夹、承力索电连接线夹、铜铝过渡电连接线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