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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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汉政发[2009]17号 【发布部门】汉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7 【实施日期】200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政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09〕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帮助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努力减少失业。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危机期间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制订专项工作计划,采取专项措施重点保护和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和扩大就 1 / 2

业的积极作用。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重点帮助一批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困难企业适当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产自救等办法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运用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节余,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为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提供支持。即: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9年内,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岗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坚持把扩大就业与扩大内需相结合,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带动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数量,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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