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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5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物资类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具体还包括供应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公司直属单位及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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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 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三) 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
(四) 负责总部招标采购范围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 总部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参加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
(一) 国网安质部负责报送设备全寿命周期内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事件)等信息;
(二) 国网运检部负责报送设备运行环节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设备故障、家族性缺陷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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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网营销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计量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四) 国网农电部负责报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五) 国网基建部负责报送基建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交货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六) 国网交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交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七) 国网直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直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八) 国网信通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通信、信息网络、计算机软硬件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及信息化项目设计、开发、实施等服务质量问题信息;
(九) 国网法律部负责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十) 国网后勤部负责报送总部办公用品等大宗通用物资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
(十一) 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
(十二) 国调中心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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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 第八条 国网物资公司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招标采购等工作中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发生不良行为的物资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九条 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电网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国网新源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电源类物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他直属单位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车辆等物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省公司物资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向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
(二) 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信息发布;
(三) 负责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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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省公司法律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并参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验收。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在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中分别给予暂停中标资格2-6个月、取消中标资格1-3年(黑名单)、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暂停对供应商中标资格。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所有物资品类的招标采购中均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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