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19 15:19: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 总则

①本细则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及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部门及人员。 ③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①处方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山东省卫计委制定的格式印制。 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任何单位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

10)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由医务科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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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权的日期等)。

③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

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处方权的获得

①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的院内处方权。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②医师应当在医务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③由医务科按照有关规定,对全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院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院内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④进修人员、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处方的开具

①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和院内制剂名称。

③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④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⑤医师应当按照卫计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⑥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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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⑧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⑩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接诊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剂

①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②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药械科留样备查。

③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④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⑤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⑥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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