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0:29: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完整的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未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评价得分,承包人无法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的结果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中确认并说明原因,作为结算依据。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也未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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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以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3.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未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该工程总承包人未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该总承包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的,总承包人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40%直接拨付总承包人。
第十三条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如在结算时无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分别按照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造价(含合同价款调整)的15%、10%计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计算,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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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人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人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按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发现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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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人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人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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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核对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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