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心人民医院建设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6:14: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等医院,现有条件已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迫切需求和业务发展需求。

拟建的***中心人民医院城南分院是一所高规格、高质量的综合性医院,该项目建成,将改善***城医院布局不均衡状况,改变*******医疗机构从无到有的现状,有利于吸纳高尖医技工作来院工作,通过医疗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为***人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为了推进***中心城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扩大优质医疗资源,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确定建设***中心人民医院城南分院。

2.3项目建设必要性

2.3.1是改善医疗环境和布局,满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心人民医院是一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在***医疗机构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保健、住院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现在还没有一所规范的医疗机构,而老城区有几家医院聚集,现有的医疗布局情况阻碍了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用房功能布局不合理,现有条件不能满足需求。项目建成后,能改善医疗环境和布局,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满足居民群众的需要。 2.3.2是医疗体制改革、医院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医疗体制改革正在逐步进行,***中心人民医院要在今后医疗服务事业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和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兴建新院是医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环境的重大举措,将大大增强医院综合实力,大大提高医院综合竞争能力,特别是医院在通过强化内部管理,适应市场经济、技术力量与医疗设备配套有较好的基础的前提下,医院的各项工作将会进入一个更加完善的良性循环。

2.3.3是***公共建筑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医疗事业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院的建设有利于城市品位的提高和医疗环境改善,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要,该项目的建设可以说是一个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将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中心人民医院城南分院的兴建是十分必要的。

2.4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一、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精神中“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要求”进行确定建设的。项目符合民意,关系民生,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城乡居民真心拥护。

二、符合***卫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年)》的要求。

三、本项目规划建设方案选址经济合理,符合***中心人民医院发展的要求,并且能有效实现“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的目的。

项目的建设条件充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项目的建设十分必要且切实可行。

3 建设规模与功能分布

3.1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4、***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5、***区域卫生规划。

3.2建设规模

3.2.1病床规模

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十条规定: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十二条规定,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2007年中心人民医院年门诊人数为250624人次,2008年年门诊人数为273805人次,2009年年门诊人数为372169人次,2010年为374416人次,预计2010年为392317人次。考虑到中心人民医院城南分院所处位置的特殊性以及未来发展,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中心人民医院城南分院一期建设规模为800床位,远期建设700床位,共计1500床位。 3.2.2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规定: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

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指标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80 83 86 88 1000床 9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 15 39 27 8 4 4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十八条规定: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十九条规定: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