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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
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7]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7.24 【实施日期】198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1987年8月1日)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7〕94号7月24日)
为加强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 1 / 2
按本规定管理。
二、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拆迁工作后,须在两个月内将代征绿地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开发区的建设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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