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环卫劳动定额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23:24: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锅炉操作工 锅炉 操作锅炉等设备的运转 2~3/班 142 发电机组管理工 发电机组 操作发电机组等 2/班 143 场内汽车驾驶员 场内车辆 场内运输等 1/台班 144

辅助工 简易工具 消防、保安、保洁、绿化等 按处理规模和生产需要配置 145 说明;设备按工程技术设计要求配备,再按设备的配置数配置操作人员 4.7.4粪便无害化 表24人/班次

工种名称 使用设备 操作内容 定员数 编号

粪便处理操作工 相关工具 计量、按工艺流程控制处理过程、运行记录等 2~3/班 146 计算机操作工 计算机等 主控室自动控制系统控制管理 2/班 147 泵房操作工 有关工具 泵房、鼓风机操作管理 1~2/班 148 化验工 化验仪器设备 化验、检测 1~2/班 149 维修工 机械、工具 设备、管线维护保养 2/班 150

电器维护工 电工工具 对电器设备和线路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2/班 151 辅助工 简易工具 保安、保洁、绿化等 按需要配置 152

5、定员

5.1、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 表25

人员分类 500人以下 1000人 以下 1000人以上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100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5以上 79以上 82以上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5以上 60以上 65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8~20 17~19 15~17

二、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7~20 15~17 13~15 其中:1、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2~14 10~12 10~11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6 4~5 3~4 3、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4~5 3~4 2~3

说明:1.市容环境卫生检查、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五另行配备。特大城市和旅游、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2.各种环卫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每班次人数按1.1~1.2配备。车辆修理工按每辆车0.85~1人配备(修理工包括轮胎工、电瓶工、汽修工、汽电工、水箱工、泵工、镀工、车工、钳工、刨工、磨工、钣金工、镗工、漆工、缝工、检验工等;车辆维修不含大修)。

3.本定员按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每一班次按8小时计算(简称“五工二休”),实际定员数中还应包括轮休(按1.4比例配备)等人员。

4.根据《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单位在编制定员时,应考虑相应的人员增加因素。

5.2、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 表33

直接生产工人 辅助生产工人 管理与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 其他人员 道路清扫(保洁)工 粪便清运工

粪便收集实施保洁工 垃圾保洁工 垃圾装卸工 垃圾综合利用工 垃圾处理工 公厕保洁工

环卫机动车驾驶员 装载机械驾驶员 推土、铲运机驾驶员 挖掘机驾驶员 压实机驾驶员 皮带输送机操作工 污水处理工

计算机操作工 场地管理工 除害消毒工 环卫化验工 粪便净化处理工 汽车维修工 缝工 铁工 泵工 材料工 钳工、镗工 车工、铣工 刨工、磨工

电工、电、气焊工 天车工 电瓶工 木工、瓦工 仓库保管工

扫帚绑扎工 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政治工作、专业技术等管理工作人员、脱产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和服务于职工生活的食堂工作人员、文化教育人员,医务、保健人员、保卫消防工作人员、绿化、勤杂人员等,从事生活福利服务的工作人员等 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但从事的工作与单位工作基本无关的人员,即:脱产学习、病伤假、借出在外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出国援外人员,待退休、待工人员、留职停薪人员等。 附录一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作业方法和规定

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标准要求:

1.1一级道路,对人流量大的繁华地段巡回保洁,路面见本色;二三级道路,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四级路面应定时保洁。道路保洁作业不得使用大扫帚,以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并要求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片/1000m2) 纸屑、塑膜(片/1000m2) 烟蒂(个/1000m2) 痰迹(处/1000m2) 垃圾堆(处) 渣土堆(处) 运输撒漏处(处) 一级 ≤4 ≤4 ≤4 ≤4 无 无 无 二级 ≤6 ≤6 ≤8 ≤8 无 无 无 三级 ≤8 ≤10 ≤10 ≤10 无 无 无 四级 ≤10 ≤12 ≤15 ≤15 无 无 无

1.2雨、雪过后应及时清除道路废弃物,迅速恢复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3桥面保洁质量标准应与所连接的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1.4、人行天桥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1.5车行隧道的路面干净,无积水废弃物,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标准与所连接的道路环境卫生质量相同。 1.6人行地道的路面干净,无积水废弃物,保洁质量标准与所连接的道路环境卫生质量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两侧墙壁应无乱帖乱画。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干道及两侧支路可视范围内设立临时土点。 2繁华地区、公共场地、停存车场等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1繁华地区、公共场地(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游览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购物贸易活动场所等)、广场、商业街、道路两侧汽车、自行车停存车场、公交始发站停车场的地面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达到一级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 道路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环境卫生标准:

道路上的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内无积存垃圾堆、渣土堆和白色污染等废弃物(按所在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同);枝杈、树木上无飘挂物;园林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等作业无污染道路现象;园林作业废弃物日产日清,道路上无废弃园林余土、枯树残枝、草堆等杂物。

4 道路两侧单位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

道路两侧单位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达到所在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5 道路各种施工作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5.1 建设工地、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下水道掏挖、房屋拆除等在道路上(包括道路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按规范设立围栏和喷水降尘设备,作业区域内无垃圾堆、白色污染等废弃物。无泥土污染道路,洒漏污物应及时清除,做到干净整洁。

5.2 建设工地(包括房屋拆迁工地)出入口有防止污染道路的措施,车辆密闭运输,无运输洒漏和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现象。批准占道存放的物料摆放整齐,散体物料要进行苫盖;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下水道掏挖等应落实防尘措施,各种施工作业竣工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做到无工程余土、无废弃物料,工完场净,达到所在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6 举办各类活动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在道路、便道和公共场地等处举办开业、竣工典礼、宣传、咨询、展销等各种活动的主办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活动期间应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活动结束后,按照所在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恢复使用地的环境卫生容貌,确保使用地干净整洁。 7 道路水洗机扫作业质量标准: 7.1 道路水洗作业质量标准:

无残存泥沙、土绺、无漏洗痕迹、无积水、路见本色;洒水作业要喷洒均匀。

7.2 道路机扫作业质量标准:

无土绺、无漏扫、无明显杂物。达到路面净、道牙净、雨水口净。 7.3 机扫、水洗车辆安全卫生及质量标准:

车质完好,无破损、无锈蚀、作业后车体应冲刷干净。机动车各系统、部件灵敏有效、无带故障运行、车辆完好率100%。驾驶员遵纪守法无违章,安全作业。 7.4 机扫、水洗车安全管理标准:

有安全管理组织、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安全检查(门检、路检等)制度、有定期的安全培训制度。

8道路设施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8.1 果皮箱设置标准: 果皮箱设置的样式,应与所在道路的市容景观建设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果皮箱的结构应设计合理、美观大方、坚固耐用,并安装牢固。有防雨雪、防腐、防火功能,便于清掏保洁;实行垃圾袋装密闭收集;完好率100%;设置间隔:重点地区50-80米、主干道80-100米、一般道路100-200米。(可按不同道路情况,依据标准适当摆放) 8.2 果皮箱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果皮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废弃物,无废弃物满冒外溢,箱体无污迹、无蝇无臭,干净整洁。

8.3 道路上设置的各种设施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交通护栏及两侧广告牌、路牌、阅报栏、公交站牌、电话亭、报亭和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明显污迹、积尘。 9 生活废弃物收集工作质量标准:

城市生活废弃物收运工作,应做到定时定点、日产日清。无堆积、滞留污染城市环境现象,生活废弃物清运率应达到100%。 9.1 生活废弃物散装收集质量标准:

9.1.1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废弃物,投入到废弃物管道或收集容器内,不得乱扔乱倒。生活废弃物中不得混入危险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

9.1.2 楼房生活废弃物管道的底层废弃物间外应整洁,无散落废弃物和积留污水,定时喷洒消杀药物,有效控制蝇、蚊、鼠孳生。

9.1.3 生活废弃物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定位设置,容器周边应整洁,无散落生活废弃物和污水,基本无蝇。

9.1.4 生活废弃物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无明显积灰、污物 9.1.5生活废弃物收集作业人员应每日对废弃物管道(收集容器)进行彻底清掏,不得甩漏和遗留生活废弃物。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地,关好废弃物窑门或箱盖,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应复原位,车走地净。生活废弃物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不得乱卸乱倒。 9.2 生活废弃物袋装收集质量标准:

9.2.1 实行生活废弃物袋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生活废弃物装入袋内,扎紧袋口,做到不破损、不洒漏,定时投放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或收集容器内,或由专人入户收集,不得乱扔乱倒,不得随意裸露堆放。装入专用塑料大袋或利用容器袋装收集后,进行密闭收集转运。有条件的单位和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9.2.2 居民区袋装生活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合理配置、满足需要,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周边应整洁,无散落存留生活废弃物和污水。

9.2.3 利用废弃物间转运袋装生活废弃物的,废弃物间建筑应隐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便于清运。垃圾间应设专人管理,周边环境应干净应干净整洁,禁止任何人随意破袋捡拾弃物。

9.2.4 生活废弃物装入专用塑料大袋,要按环卫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地点码放整齐集中收运,不得在道路上乱撂、乱扔、随意摆放。

9.2.5 袋装生活废弃物中不得混入危险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等废弃物。 9.3 生活废弃物运输质量标准:

9.3.1 生活废弃物运输车辆,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行驶路线密闭运输。生活废弃物应集中中转或挤压直运至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或规范卸地),不得随意倾倒、乱卸,不得污染环境。

9.3.2 生活废弃物运输车辆(包括人力车)应实行密闭运输,无渗漏,达到车走地净。车体、箱体外不得挂带污物,沿途不得洒漏,飞扬污染道路环境。 9.3.3 有毒有害的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等非生活废弃物实行专业收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废弃物与非生活废弃物混同存放、运输,非生活废弃物不得进入转运站或生活废弃物处理场。 9.4 生活废弃物转运站管理标准: 9.4.1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9.4.1.1 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应按规定接收并及时转运生活废弃物,不得违反操作规定,超载装运生活废弃物,不得将有毒有害的医疗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等混入生活废弃物中转运。

9.4.1.2 站内地面、地坑无垃圾,无蛆,无乱堆杂物。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期消灭,站内可视范围内苍蝇小于3只。站外4米内无垃圾、污物、杂物,干净整洁。 9.4.2 设备、设施管理标准:

起重、电气设备技术指标及性能在产品规定要求之内,安全可靠,灵敏有效,完好率100%;设备、设施干净。建筑容貌完好,无漏雨。集装箱无破损、无锈蚀,附属部件如箱盖、钩、把、销等牢固、有效。

9.5 生活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标准: 9.5.1 人力车管理标准:

整洁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缺盖;车辆密闭运输无挂带、无洒漏。配挂或印刷专用标志牌标,作业后车箱内无残留物,车体干净整洁。 9.5.2 机动车管理标准:

9.5.2.1 车质完好,无破损、无锈蚀、车体干净整洁,车辆密闭运输无挂带,作业后冲刷干净。机动车各系统、部件灵敏有效,车辆运行完好率100%。

9.5.2.2 有安全管理组织、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安全检查(门检、路检)制度、有定期的安全培训制度。

10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0.1 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

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按照公共厕所建设类别划分。除窗口地区、道路等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厕所外,按照“不同类别,不同标准”的原则,搞好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10.1.1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

项目 一类以上公厕 一类公厕 二、三类公厕 四类公厕 纸片(块) 无 无 ≤1 ≤2 烟蒂(个) 无 无 ≤1 ≤2 粪迹(处) 无 无 无 无 痰迹(处) 无 无 ≤1 ≤2 尿垢水锈 无 无 无 无 积灰 无 无 无 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