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环卫劳动定额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23:25: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臭味 无 无 无明显 无恶臭 苍蝇(只) 无 无 无 ≤3 蛛网 无 无 无 无

设施完好率 100% 100% 100% 98%

10.1.2 一类以上公共厕所(含一类公共厕所);跟踪保洁,厕内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管理间干净整洁,物品放置有序。

10.1.3 二、三类公共厕所:每日两刷两保,厕内整洁无恶臭味。 10.1.4 四类公共厕所:每日一刷两保,厕内整洁无恶臭味。

10.1.5 公共厕所内外、设施、墙面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无污物,地面整洁,无积水结冰。 10.1.6 公共厕所内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公厕四周4米范围内,无私搭乱建,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10.1.7 公共厕所要保证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各项配套设施齐全、干净,保洁工具放置整齐有序。

10.1.8 蚊蝇孳生季节,定期对厕所内外喷洒消毒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10.1.9 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商业街、存车场、广场、车站、机场、码头等窗口地区二类以上(含二类)的公共厕所,应参照一类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执行。

10.1.10 达到相应将设标准的社会厕,按照同类别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执行。未达到三类建设标准的社会厕,环境卫生保洁质量应参照三类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执行。

10.1.11 各种不同产权的厕所,要按照统一的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规范厕所管理,对照厕所建设类别,高标准的管理好厕所,保持厕所环境卫生保洁质量,为广大民众提供方便、整洁的如厕环境。

10.2 化粪井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

10.2.1 化粪井无渗、漏,粪便应定期清除、掏挖,不准落地并及时转运,化粪井周围整洁,无粪迹,无满冒外溢现象。

10.2.2 冬季结冰期前,应及时将化粪井清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便不准落地并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11 粪便清运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

11.1 吸粪车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适量无外溢。装载容器密闭性好,闸阀密封可靠并有防滴漏措施,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存留罐内。

11.2 吸粪车作业时不得污染作业场地,作业后及时盖好化粪井井盖,将化粪井周围清洗干净。

11.3 吸粪车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井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井及作业场地。

11.4 按指定路线、地点运输、卸粪,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和水体。 11.5 作业完成,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污染环境。 12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2.1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12.2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12.3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

12.4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摊点及周围2m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他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13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3.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尘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13.2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13.3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片塑膜 (片/100m2) 烟蒂 (个/100m2) 痰 迹 (处/100m2) 其它杂物 (处/100m2)

文化娱乐展览 ≤1 ≤1 无 无 ≤1 机场 ≤ ≤1 无 无 ≤1

火车站、码头 ≤1 ≤1 ≤1 ≤2 ≤1 体育场馆 ≤1 ≤1 ≤1 ≤2 ≤1 长途车站 ≤ ≤2 ≤2 ≤3 ≤2

大型公共广场 ≤1 ≤3 ≤3 ≤3 ≤3

13.4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14垃圾粪便收运方法及规定: 14.1收运方法

14.1.1各类机动车和拖拉机不分品牌、型号应由持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配合装卸工进行操作。

14.1.2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拉运、装有滚珠轴承的三轮胶轮胎车和胶轮板车等。 14.2运输作业规定

14.2.1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定为运距在5km以内为25km/h,5km以上为30km/h。 14.2.2拖拉机车的行驶速度定为运距在5km以内为15km/h,5km以上为20km/h。

14.2.3每日工作时间为8h,实际作业时间不得少于6h。每日1台班定额车数的计算公式为360min÷(单车操作时间+运输往返时间)。在具体安排工作时可将运输距离的远近进行合理搭配。

15安全生产要求

15.1机动车、拖拉机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述安全生产的规定: 15.1.1用起步档起步,起步时应平稳,不得突然加大油门。

15.1.2在雨后路滑的道路,应低速行驶;上坡时,如路面不平或坡度较大,应提前换档,低速行驶;下坡或转弯时严禁空挡滑行。

15.1.3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都要做例行保养,确保安全行车。

15.1.4用人力车拉运垃圾、粪便时,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脱把溜放。在平地拉运时,前后车距不得少于2m,下坡时不得少于10m。 16垃圾处理厂(场)管理的通用质量标准:

16.1厂(场)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 16.2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16.3应有污水(包括渗滤液)收集设施,有条件的应建污水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16.4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摸底

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

16.5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16.6厂(场)区绿化面积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

16.7垃圾发酵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1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6.7.1垃圾堆放期间,应采取封闭措施,不裸露。

16.7.2经分捡、筛选后的残渣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不得露天堆放。(

16.7.3厂内应有相应的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16.7.4发酵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堆肥制品应符合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16.8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第1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6.8.1填埋场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16.8.2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覆盖垃圾。覆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场区应无恶臭。

16.8.3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16.8.4处理后的垃圾渗滤液如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和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16.8.5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措施。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16.9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6.9.1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行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16.9.2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飞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中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16.9.3焚烧后的残渣应做无害化处理。

16.9.4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