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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3:16: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拟IPO企业外资转内资过程的核查注意事项

一、外资转内资时的注册资本的折算问题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外币表示,亦可选择以人民币表示。当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以外币表示时,在外资企业转为内资性质时就涉及到注册资本由外币变为人民币的问题,那折算的汇率应当以什么为基准呢?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八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规定,在外资转内资时,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注册资本折算完毕后,各股东对应的注册资本是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乘以折算后的注册资本,还是根据上述汇率的出资额重新计算持股比例;笔者并未查询到相关法律规定,在查阅了相关上市案例时,两种操作方式在取得股东会的一致同意,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均得到相关主管主管的认可。即在采用何种计算方式计算各自股东的出资只要获得股东的一致同意即可。

在申请IPO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企业外资转内

资时使用的外币折算汇率,笔者在查看案例时发现很多企业选择以外资转内资时的股权转让日的汇率或者股改基准日(股改时)即期汇率折算注册资本,在根据法定折算汇率规范后存在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本差异的瑕疵情况;如果规范后的注册资本高于原注册资本,则存在注册资本低估的情况,需要重新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更正注册资本;如果规范后的注册资本低于原注册资本,则存在注册资本被高估的情况,即出资不实,需要股东采取措施补足出资,同时进行验资。

二、关于外资转内资后是否需要补缴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关于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及补缴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施行-2008年1月1日失效】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生产经营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2007年12月26日施行】,2007年3月16日以前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政策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1月1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享受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3.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关于外资转内资后是否补缴税收优惠的核查

尽职调查时,可通过查看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财务资料、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历年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