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课后习题答案(第2版)刘秀玲清华大学出版社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3:58: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人民币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 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元到指定账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讨论:托收单据丢失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托收行和代收行有保管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

[案例3]

2010年3月30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炭1500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月11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做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为USD 850 061.60和USD 785 368.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 785 368.34的单据。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NKKK(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却委托当地的ETS GORDINNE C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 923 324.20时,遭到了受益人拒绝。

1) 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

2010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通知开证行要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月4日,开证行来电:由于布鲁塞尔法庭已于9月29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

开证行在10月12日回电:“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再去电开证行指出:“①信用证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其特殊性而不能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

开证行最终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其观点,并承担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

2) 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

由于此案涉及法律问题,11月16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单据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

11月27日,议付行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①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

笔业务做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②请律师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退单责任,并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

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通过律师对议付行对单据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单据是以“抵押”方式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议付行也不需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2010年12月6日和2011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拿回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争执不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增加为由,要法庭拍卖货物,法庭接受了其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但坚持在扣除仓储费及拍卖费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仓储费及拍卖费USD 98 000.00后,得款USD 1 008 000.00,超出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 785 368.34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已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费,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货款。

经双方律师建议,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庭外协商解决,于2012年11月13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 595 000.00。

讨论: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答:法院不能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本案中,开证行应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因为信用证下为单据买卖,单据合格开证行必须付款。而且,本案买方到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具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

[案例4]

软条款(Soft Clause),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但实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还是不够,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不法分子设臵的欺诈陷阱;有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的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隐蔽性很大。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一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就更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去识别它,因而软条款往往被用作欺诈、违约、拒付的有效工具。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软条款,分析它的特点,希望对出口企业的审证工作有所帮助。

2012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 ×× 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2013年1月29日,金额为USD 26 800.00,准时收回货

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2013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 107 520.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的相关款项。可时隔几日之后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便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向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2013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讨论:如何防范信用证业务中的“陷阱”——软条款?

答:对于信用证中超出一般要求的其他条款规定,都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一般情况下不予接受,并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后接受,否则易陷入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中。如果接受了部分软条款,需要及早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失。

复 习 题

一、名词解释

汇票、信用证、远期付款交单、承兑、银行保函、背书 略

二、判断题

1.出口商采用D/A30天比采用D/P30天承担的风险要大。 ( √ ) 2.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 × ) 3.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无需凭任何单据就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 × ) 4.汇票经背书后,使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 √ )

5.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 × ) 6.保兑信用证中的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负有除开证行外的付款责任。 (√ )

7.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付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所以属于商业信用,而托收通常称为银行托收,因而它属于银行信用。 ( × )

8.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所以,汇票一经签发,汇票付款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 × )

9.若错过了信用证有效期到银行议付,受益人只要征得开证人的同意,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 × )

10.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保证付款的凭证,因此,进口商应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 × )

11.按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是否保兑,即为保兑信用证。 ( × )

12.按UCP600规定, 未规定可否转让,即为可转让信用证。 ( × )

三、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 D )。

A. 预付

B. 汇付

C. 赊款

D. 信用证

2.出口人开具的汇票,如遭遇开证行拒付时( C )。

A. 开证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C. 议付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A. 付款人 A. 汇票

B. 收款人 B. 本票

B. 转开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D. 付款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C. 出口人 C. 支票

D. 议付银行 D. 信用证

3.承兑是( A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4.以银行为受票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 C )。 5.银行托收方式使用的汇票是( A )。

A. 商业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C. 银行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A. 货到付款

B. 托收

B. 商业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D. 银行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C. 预付货款

D. 承兑交单

6.采用汇付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是(C )。 7.以下对可转让信用证表述正确的是( A )。

A.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B. 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无数次

C. 第一受益人只能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D. 第一受益人只能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 8.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C )。

A. 信用证是一种国家信用

B. 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信用

C. 信用证是一种自主文件 D. 信用证是一种货物买卖 9.L/C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全套货运单据应(B. )。

A. 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B. 随托收项下的汇票

C. 50%随信用证项下,50%随托收项下

D. 单据与票据分列在信用证和托收汇票项下

10.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A )。

A. 开证行 四、简答题 略

1.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汇票的主要种类有哪些?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汇付有哪三种方式?有何区别?

4.托收有哪些方式?不同种类的托收方式使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5.远期付款交单下,凭信托收据借单,如果日后收不回货款,责任应由谁承担? 6.简述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流程。 7.简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8.下面三种汇票,哪种汇票可以转让?转让时有什么手续? (1) … pay to ABC Co.only.

B. 转开行

C. 议付行

D. 通知行

(2) …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3) … pay to bearer. 9.信用证的特点是什么?

10.说明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11.信用证有哪些种类?试简述其含义和使用条件。 12.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程序。

13.什么是银行保证书,它与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14.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它与银行保证书、信用证有什么不同? 15.什么是国际保理业务?试述其基本程序。

第八章 合同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 例 讨 论 一、检验与检疫案例

[案例1]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国A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机构检验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讨论:我国A公司如何对待该检验证书?

答:我公司须认可该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因为按照《公约》第38条第3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该运货买方需在发运货物,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的可能性,检验科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索赔案例

[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数额达数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书,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②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

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于是对方派代表来北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