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课后习题答案(第2版)刘秀玲清华大学出版社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5:32: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 对此索赔案件我方是否应该受理?双方各有何漏洞? (2) 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鸡,价值千余元] 答:(1)对此索赔案件我不应该受理。对方索赔依据的是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说明商品已批发给零售企业,证明进口商已实际接受货物,丧失了索赔权。我方收到索赔要求,应仔细研究索赔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拒赔的理由,而不应含糊其辞,致使案件拖了1年未果。

(2)我方既然误装了价值千余元一小部分乌鸡,应及时向对方说明,可采取调换这部分货物或对这部分货物降价处理,不应影响余下货物的收款。

[案例3]

我国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①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

讨论:在上述情况下,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其理由。

答:①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的部分为交货质量问题,须由卖方负责;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是船方责任,买方应向船方索赔;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是卖方交货短量,须由卖方负责。

三、仲裁案例

[案例4]

甲乙签订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决定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议,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讨论: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

答: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是终局的,已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但法院可以强制乙方执行仲裁决议。

[案例5]

中国B公司与英国A公司双方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先后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由英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货物总价值468 000美元,价格术语CIF天津,交货日期分别为10、11、12月,最后交货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约定有关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英国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经反复交涉无果,中国B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英国A公司:①赔偿中国B公司遭受的利润损失567 000美元;②支付信

用证费用计2196.36美元;③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④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英国A公司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预期利益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英国A公司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中国B公司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中国B公司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中国B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

讨论:如果你作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答:按照《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76条第1款“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合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和第2款“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从中商索赔利润损失567000美元看,对比货款总额468000美元显见过多,中商应索赔差价损失,并以交货地的时价计算价差。(2)~(4)索赔合理,但须核对实际支出金额。

四、不可抗力案例

[案例6]

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该年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当年10~12月。9月中旬以后,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原因是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产品无收。

讨论:在此情形下,我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理由何在?

答:在此情形下,我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因为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是在9月1日签合同前。

[案例7]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一份进口一台精密仪表的合同。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到了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后来,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讨论: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日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一是日本政府9月15日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但其是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而合同交货期为9月份,并不受此影响,因此日尚不可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复 习 题

一、名词解释

违约、争议、索赔、仲裁、仲裁协议、不可抗力 略

二、填空题

1.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在我国由 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 2.国际上为解决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定的公约是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3.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 友好协商 、 第三方调解 、 仲裁 和诉讼 四种。其中使用最多的是 仲裁 。

4.商检证书可以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合同与规定相符的依据,又可作为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此外,它还有两项作用,即作为 通关依据 和 仲裁的依据 。

5.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 二 种规定方式,它们分别是 异议索赔 条款和 罚金条款。合同中订立较多的是 异议索赔 条款。

6.不可抗力的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 解除 合同,另一种是 延期履行 合同。

三、判断题

1.在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 ( × )

2.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有第三方参与并建立在争议双方自愿基础上的是仲裁。 ( √ )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后,遇到物价上涨或在运输途中被海盗劫货,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以此免责。 ( × )

4.当买方收到受损货物提出索赔时,可以凭发票、保险单、信用证作为索赔的依据。 ( × )

四、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一般规定为( D )。

A. 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B. 在装运港检验

C. 在目的港检验 D. 装运地检验和目的地复验 2.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是( B )。

A. 大陆法 B. 英国法

C. 美国法 A. 卖方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 承运人

3.在短卸情况下,通常被提出索赔的是( B )。

C. 保险公司和承运人 D. 卖方、保险公司和承运人

4.如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或品质保证期,则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最长的索赔时效为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 D )。

A. 60天 B. 180天 C. 1年 D. 2年 5.英美法规定,( C )即构成违约,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A. 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

B. 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咎于

他的过失时

C. 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只有给他人造成损害时 D. 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只有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

威胁时

6.如果合同中检验条款规定:“如买方有品质/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港后3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则一旦发生货损,买方最佳索赔顺序为( B )。

A. 卖方、保险公司、船方 B. 船方、保险公司、卖方 C. 保险公司、船方、卖方 D. 卖方、船方、保险公司 五、简答题

1.检验检疫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有哪些?

2.简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及其法律后果。 3.仲裁协议有哪些不同形式?其作用是什么? 4.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 6. 不可抗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略

第九章 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案 例 讨 论 一、贸易磋商案例

[案例1]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的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

讨论: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

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还盘)来执行合同。

[案例2]

11月25日,德国A公司(简称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发出如下要约:供应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

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同意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讨论:(1) 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3]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溪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但这种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寻找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讨论:分析上述情况,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达成?

答: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1)根据《公约》的解释,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