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3 6:36: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是指企业现金资产和准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应收应付帐款等)的管理,其目的是在整个企业系统范围内对公司资源流动和资金的来源(即流动资产和债务)进行最合理的利用。
1 总则
1.1 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2 公司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公司账内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1.3 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全过程不能仅由一人办理。业务审批原则上遵循“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会计——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的审批程序规定。业务涉及一个以上主管单位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所有业务必须经过“经办会计”审核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批。
1.4 资金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2 资金的管理原则
2.1 公司的货币资金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统一调配,有效使用,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实行职责分工、实施内部稽核、实施定期轮岗制度的原则。
2.2 公司应按照国家《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现金使用规定和结算纪律办理公司货币资金收支的各项业务。
2.3 公司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实行多级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不得超越权限。
2.4 经办人员只能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审批权限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2.5 公司资金审批权限按《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办理和执行。
3 现金的管理
3.1 公司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3.1.1 现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劳务费、保健、降温费、烤火费、医疗费、差旅费、福利补贴、转账金额在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其他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3.1.2 公司大额现金支出、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付,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3.2 库存现金应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内。
3.3 现金必须日清月结,每日清点库存,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若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3.4 现金由财务机构的出纳人员专管,出纳人员不准挪用现金,不能以白条抵库。
3.5 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盘库制度,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3.5.1 财务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现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3.5.2 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3.6 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2000元(含2000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公司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时必须立即送存银行。
3.7 不能坐支现金,每日在上午和下午下班时核对准确后存放。
3.8 到银行提取现金,不准一个人去提取,提取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派保卫人员参加护送。
3.9 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需要现金支付的款项于每周礼拜三前告知财务部,每周礼拜四为员工办理现金报销日,无特殊情况除礼拜四外均不办理。
4 银行存款的管理
4.1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4.2 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无理拒付款项、占用他人资金,不套取银行信用,不多头开结算户。
4.2.1 公司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业务的需要公司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2.2 公司如因采购等需在外地办理临时结算时,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须报财务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2.3 不准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的任何存款、结算账户。
4.2.4 公司银行账户只能用于结算和办理公司的业务,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4.2.5 非本公司资金不得从公司账户上经过。
4.3 支付规定
4.3.1 从公司账户上支付资金,出纳人员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支付款项,未填制记账凭证一律不准办理付款业务。需由网上银行支付的,必须严格按下列权限办理支付事宜。
4.3.2 网上银行支付权限规定
4.3.1 从公司账户上支付资金,出纳人员必须根据相关的支付审批程序和记账凭证支付。
4.3.2 公司由网上银行支付资金,必须设定支付权限,严格按权限办理支付事宜。妥善保管网银授权卡及密码,录入人员与授权人员用卡须分别保管,不得遗失和泄露。
4.3.3 银行付款票据按规定进行管理:
4.3.3.1 空白银行付款票据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
4.3.3.2 空白银行付款票据在签发或填制使用前不得预盖印鉴。
4.3.3.3 因公申请借用转账支票的,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并作好登记,内容包括:支票号码、用途、预计金额、借用人姓名(签字)、借用日期等。所借支票应于借用之日起5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书面向财务部说明原因,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3.3.4 支票借用者必须按申请的用途和预计金额范围使用支票,并对借用支票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若遗失所借支票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挂失,同时报告财务部。若因遗失支票而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支票借用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4 账务核对规定
4.4.1 银行日记账应按时逐笔登记,序时核算,做到账账相符。
4.4.2 月末必须与银行核对,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5 财务机构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印章,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5 附则
5.1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