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5 12:30: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含水率不同的废弃物,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理,是指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置,是指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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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污泥处理处置目标和要求】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应当实现“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确保污水处理厂厂内干化减量处理后污泥含水率达到30%至40%,并采取外运焚烧方式进行处置。
经干化减量处理的污泥应当满足直接焚烧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体技术规范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并按程序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和要求】 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第七条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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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在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时,应当包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已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厂内污泥处理设施改造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可通过增加用地、调配现有绿化用地、置换原脱水机房等方式解决设施建设用地。
调配现有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在厂区内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污泥处理设施改造,确保污泥得到干化减量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
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改(扩)建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环评和验收制度。
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重点分析工艺处理的环境可行性,评价臭气、污水等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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