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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21:22: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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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代表立约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中国深圳签署。

第一条 合作双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 合作项目

2.1 甲、乙双方同意:组成联合体参加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具体的名称可能与招标文件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以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名称为准)的投标工作。

2.2 关于联合体的约定

2.1.1甲、乙双方将组成非法人联合体(“联合体”,甲方或乙方分称为联合体各方,合称为联合体双方),联合体为共同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而成立。

2.1.2联合体名称为: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暂定)。 2.1.3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书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双方就本项目是不可撤销的、独家的合作关系。自本合同签订之后至本项目中标人确定并签署特许权协议之前,联合体各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

a.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投标;

b.与本联合体之外的任意一方或多方(包括甲、乙双方的关联公司)联合进行投标;

c.将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合体外的任意一方或多方; d.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建立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

e.退出投标或在联合体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署特许权协议。

2.3 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体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单位的要求。

2.4 基于投标需要,甲、乙双方将在招标单位发出正式的招标文件后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之一提交给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双方确认:该《联合投标协议书》内容如有与本协议内容存在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甲方担任联合体的牵头人,乙方作为技术支持方参与投标文件准备及编制。 3.2参与项目投标所需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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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准备、公关差旅费等等,乙方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担负。

3.3甲、乙双方应各自提供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3.4项目投标文件由甲方负责制定完成,就本次投标提交给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的投标文件,如涉及乙方权益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同意。所有联合体与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之间的信件都应由甲方寄出,并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对外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责任,均由甲方负担,即或是受损第三方向联合体或乙方主张权利而实际造成乙方损失的,最终甲方应向乙方做出等额补偿。

3.5双方均对本次投标文件所陈列并涉及的一切技术内容及数据指标等负有绝对的保密责任,除由甲方负责向有关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提交作为竞标审查使用外,任一方不得再向任何其他方进行披露本次投标文件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 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悖于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时,双方应重新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本协议。

第四条 合作利益分配

4.1一旦本联合体中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由甲方负责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应放弃对项目公司出资的权利,不享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4.2一旦本联合体中标,则甲、乙双方签署的附件2《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服务合同》即刻发生法律效力,由乙方依法负责本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等工作。

4.3乙方负责的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建设规模为:垃圾焚烧炉处理规模为1800吨/日,采用4*450吨/日的焚烧处理线(按进厂垃圾量计算)。

垃圾焚烧炉应采用乙方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驱动逆推式炉排焚烧垃圾技术。 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应选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在国内有稳定运营、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工程实例。

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工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质量和工程时间要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违反行业规范赶超工程进度。

4.4 甲方将本项目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发包给乙方完成,将向 乙方支付总承包款项为:人民币18000万元(大写:壹亿拐仟万元整)。

支付方式与进度如下:

在本项目获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具备相关职能的政府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核准批复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第一批设备(1#锅炉钢架及平台)交货完成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在每套炉排部件冷态试车时,邀请业主来工厂验收,验收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四套则为合同总价的20%;

第一次DCS全厂控制系统设计联络会召开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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