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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昆政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城中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民生工程”、“幸福工程”、“德政工程”。为加大投资力度、拉动内需,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六)对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的安置房用地,项目改造中的土地登记费全免。但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出售、土地转让交易行为的土地登记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人防工程建设,对拆建部分给予政策优惠。即新建按照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扣除原地面总建筑面积剩余面积的4%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拆建按照拆除不增加原地面面积的2%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建筑楼层大于10层或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抗力标准底限配套建设。

(八)对城中村改造中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房产交易手续费全免。

(九)对城中村改造中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住宅,在申请安装管道煤气时,给予每户40%煤气公用设施建设费的优惠,即每户优惠240元。

二、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

(一)在城中村改造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后得到的非财政补偿费,免征营业税。

(二)在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三)因城中村改造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中村改造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中村改造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城中村改造而搬迁的企业,从规划搬迁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