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编债权总论复习提纲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5:33: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法债权编债权总论复习提纲

一、债的关系

1. 含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2. 发生原因:

(1)意定之债:通过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它的发生及内容完全有当事人依其自由意识而

决定,如卖卖、租赁、借贷。

(2)法定之债:因法律规定所1. 债的含义: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生之债即为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

行为、缔约过失。 3. 债权特征:

(1)非支配性: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给付客体,也不能支配其行为或人身。 (2)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仅负有向债权人给付的义务。 (3)效力平等性:普通的债权在效力上是平等的。

(4)期限性:债权经过时效,虽然不消灭,却失去公力救济的权利。

4. 债的标的:给付,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给付形态有: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许可、不作为。 5. 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

(2)多数人之债 ①可分之债 ②不可分之债

a. 按份之债 b. 连带之债

二、债的保全 (一)代位权:

1. 含义:指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方行使债权的权利。 2. 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权人债权已届满行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撤销权:

1. 含义:指债务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 2. 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 (2)财产受让人明知。 三、债的担保 (一)概述:

1. 含义:债的保全是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狭义上讲,仅指担保物权、保证和定金制度。 2. 分类:

(1)法定担保(抵押权、留置权)和约定担保(保证、定金) (2)人的担保(保证)和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保证

1. 含义: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特征:

(1)从属性:与债权构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

(2)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债务。

(3)补充性:只有债权人无法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 4. 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

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同上。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请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

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2年。 5. 保证责任的消灭:

(1)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为提出请求。 (2)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请求权。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为经保证人同意。 (4)主合同变更。 (5)主债务消灭。 (6)保证合同被解除。 (三)定金:

1. 含义: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债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2. 特点:

(1)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 (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书面订立。

(3)定金合同为药要物合同,必须有金钱的交付。

三、债的转移 (一)概述:

1. 含义:指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2. 原因: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司法仲裁。 (二)债权让与:

1. 含义:债权人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 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大成债权的合意。 (2)原债权有效存在。

(3)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4)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债务承担:

1. 含义: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经过债权人同意。 2. 要件:

(1)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存在有效地债务。

(3)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 (5)办理必要的手续。 (四)债的概括承受

1. 含义: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2. 类型:

(1)合同的承受。 (2)法人合并。

四、债的消灭

(一)概述:指债之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清偿:

1. 含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特例:

(1)代为清偿:第三人代 清偿债务。

(2)代物清偿: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用原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债务。

(3)清偿抵充方法: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已届行期、担保最少、债务人负担

最重、先到期) (4)新债抵旧 (二)抵消:

1. 含义:指两人互负债务时,用自己的债权来清偿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2. 分类:

(1)法定抵消 (2)约定抵消 (三)提存:

1. 含义:由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 条件:

(1)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2)提存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3)存在提存的原因。

(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四)免除

1. 含义: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 2. 条件:

(1)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2)债权人做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免除是无偿的。 (四)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