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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发[1989]3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9.04.12 【实施日期】1989.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 发〔1989〕35号)

根据党中央的指示,为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四十周年,进一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国务院决定在今年国庆节前夕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名额分配及评选方法

这次大会的表彰范围是: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及其他工作人员。 1 / 2

大会拟表彰1980年以来涌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三千名。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评选的数额,已由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确定。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评选条件,评出本地区范围内(包括中央各部门在各地的直属单位)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最迟于7月15日前向大会筹委会办公室报送名单及有关材料。经筹委会办公室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它部门意见,审核有关材料后,报大会筹委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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