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综治维稳风险评估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9:32: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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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综治维稳风险评估办法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院属各部门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院稳定的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事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交通建设领域中涉及人民群众和本院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以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改革措施。

第三条 开展重大事项综治维稳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范围

1.涉及本院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福利待遇的事项;

2.涉及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的事项;

3.涉及需要用地的征迁事宜、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事项;

4.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事项。

第五条 内容

1.所决定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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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决定的事项是否符合多数群众的需求,是否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3.对涉及职工群众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福利待遇等措施是否有较大差别;

4.是否会引起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而引发大规模集体上防或其他重大群体性事件,化解的办法、措施是否可行。

第六条 综治维稳风险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评估方案; 2.组织进行评估; 3.编制评估报告; 4.评估报告的运用。

第八条 综治维稳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综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 对应进行综治维稳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导致引发集体上防或发生群众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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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责任追究按照院实行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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