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8:12: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5.1.3.4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5.1.3.10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的规定。 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mm。 5.1.4 气密性试验 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 区域布置 5.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 设备结构 5.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5.1.3.4的规定。 5.2.3.3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5.2.3.4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至少加500mm。 5.2.3.5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33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Pa~3.9×10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4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3.1 区域布置 5.3.1.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5.3.1.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5.3.1.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5.3.1.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5.3.1.5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5.3.1.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5.3.2 设备结构 5.3.2.1 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5.3.2.2 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5.3.2.3 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5.3.2.4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5.3.2.5 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5.3.2.6 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5.3.3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4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1 区域布置 5.4.1.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5.4.1.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5.4.1.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5.4.2.1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5.4.2.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的规定。 5.4.2.3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