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19 8:16: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并且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

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证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