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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西方传统法律的文化差异
作者:陈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2期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多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司法公信力受到诸多挑战。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在理论层面或具体实践层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起源、宗教性、价值取向等方面对比了中西方传统法律,期望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思路。
关键词 中西方 传统法律 文化差异 作者简介:陈昊,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2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文明的标志。在法治建设大幕下,我们难以彻底摆脱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间的纠结,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众所周知,现代化法律源于西方,而我国与西方在文化、历史等诸多方面均有很大差别。本文系统地分析了中西方传统法律的文化差异,期望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中西方传统法律起源的差异
在中国,法的起源有“刑起于兵”之说法,即法最初用于部落战争环境中对敌对异族人的镇压,在后来的演变中逐步用于部落内部,惩罚触犯礼仪规范的同族。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的出现源于“意志压迫”的需要,包括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压迫,以及部落内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压迫 。由于这种压迫目的就是迫使被压迫者服从压迫者的意志,从而维护统治,因此没有只代表着少数人的意志。所以,中国传统法律并不具备平等性和民主性。从形成之初,中国传统法律就与暴力、刑罚密切相关,直到明、清乃至清末时期,西方传教士对中国法律的印象还是停留在严酷的砍头、腰斩、凌迟等暴力惩戒中,由他们带给西方社会对于中国法律的印象,带有明显的暴力色彩 。因此,法即暴力的观念植根于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中,百姓庶人往往闻法色变,只想与其保持距离,更不要说通过法获取利益。百姓受了委屈,万不得已去告官,也是希望统治者能够逞凶缉恶,而并非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西方法律的起源与中国传统法律有很大不同。它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古希腊处于氏族部落社会时,法律还被用于统治者对平民的压迫,使用暴力手段缓解贵族阶级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矛盾。公元前六世纪,贵族与平民的矛盾日益尖锐,工商奴隶主阶层的代表梭伦当选雅典(古希腊城邦中心)的最高执政官,对法律进行了改革。随后,克里斯提尼用10个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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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取代原有的四个部落,形成了雅典法 。除古希腊外,古罗马国家和法律的形成也是如此。
可以看出,西方法律的发展是一个社会妥协的过程和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被用作平衡各方势力和利益。
中西方法律起源的差异造就了民众对法律态度的差异。中国传统法律起源于暴力压迫,使得民众传统观念中历来有“耻诉”、“厌诉”的思想。而西方法律起源于平民与贵族统治者的斗争,弱化了法律与暴力、镇压、刑罚间的关系,使得民众推崇使用法律解决冲突。 二、中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差异
中国自古便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在过去的两千多年里,儒家思想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儒家伦理成为国家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和人们的法律意识渗透了儒家伦理的意蕴。伦理对于中国的法律的影响是巨大的,如今仍然对中国法律案件存在着无形的影响,尤其是家庭暴力、第三者导致的离婚、死者遗嘱财产的归属等案件中,伦理道德的影响根深蒂固。儒家的创立者孔子一直主张无讼思想,号召使用道德教化治理国家,导致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强调“人治”,只是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参与国家治理的辅助手段。
此外,中国古代长期处于高度集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地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通民众只有服从的义务。法律为君主服务,君主可以因为自己的利益随意修改法律,使得古代产生了惧法、怯法的社会风气。
而在西方历史中,宗教一直是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西方人认为万能的主创造了宇宙和万物,既孕育新的生命,拯救人世间的苦难,又是最高的立法者和善恶行为的裁判者,只有遵从上帝的意志才能摆脱困苦,解除罪恶,重登极乐世界。到了中世纪,罗马法成为教会的附庸。教会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抑制王权,于是宣称法律是神的意志,是神统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宣传方式让民众拥有了不断抗争的力量,在对神的信仰中逐渐产生了对法律的期待和愿景。因此,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浓厚,法律公信力发展水平日盛 。 三、中西方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差异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实体正义优先的传统,主要是为了维持统治阶级对平民的压迫。司法权由上至下,从属于行政权。在中央,最高司法权属于君主;在地方,最高司法权属于地方行政长官。行政与司法相混合的体制反映了我国古代对法律的轻视。行政长官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的权力,在诉讼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诉讼参与者没有反抗的权利和机会,只能无条件接受裁决结果。
因此,古代正义与社会的秩序维持完全系于行政长官。对官员来说,只要保证结果公正,司法程序可以“变通”,甚至可以牺牲程序公正来换取实体公正,并且此时往往为民众所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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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公平、正义以及权利的维护只能寄托官员的自身素质,而不会奢想其他诉讼权利 。
中国传统法律追求实体正义,有着两个缺点:首先,“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强调打击犯罪,这会从一定程度上削弱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次,对实体正义的执着会增加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影响法律的公信力,降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公正性、公平性。
而西方法律则注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两层含义: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程序法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正义标准。英国的古典自然正义是程序正义理念的起源。作为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自然正义是司法官员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基本要求:首先,任何人,包括君主,都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其次,法官在判决时应当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自然正义原则规定了法律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如果过程有所违背,则直接导致裁决判断丧失法律效力。英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陪审制与对抗制,这同样是程序正义原则的体现。美国对英国的程序正义理念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并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和保障,即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
西方的法律文化追求程序正义,也有着两个缺点:首先,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执着追求程序正义会导致法律程序过分僵化繁杂,会在某些情况下降低法律的时效性;其次,程序正义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只顾及程序正义而忽略实体正义,就会出现牺牲实体正义来保证程序正义的情况。
可以看出,在法律体系中,价值取向是影响法律决断以及思想行为的重要因素。中西方法律的目的都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治久安,但在价值取向上有所区别,中国传统法律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目的是实现无讼和谐;西方法律体系则注重权利的实现。 四、中西方传统法律的文化差异的原因
首先,中西方地理位置、气候等生存环境存在差异,对法律的形成造成了影响。中国是大陆型国家,地理位置相对较为封闭,与外界交流较少。在这种社会风气下,更多的民众与外界隔离,交往意识淡薄,思维习惯趋于保守。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缺少与外界交流的机会而发展缓慢。统治者始终将权利攥在自己手中,法律为其统治工具的思想已深入社会,这种观念在缺少外部驱动力的情况下很难发生改变。而西方国家与中国则不同,它们所处的地理环境具有明显的海洋性特征,带来了航海贸易的繁荣。频繁的海上贸易不仅带来了经济的繁荣,还加速了各国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使得民众意识到民主、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对法律限制权利的思想有了更深的认识。
其次,中西方经济政策的差异也是导致传统法律文化存在差异的原因之一。中国自古以来便是农业国家,以泱泱大国自居,自秦朝起便形成了重农抑商的文化传统。中国推崇自给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