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1:2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精神,结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以系数制计算,若系数叠加乘以基数后罚款额高于法定罚款额上限的按上限计,低于法定罚款额下限的按下限计。 按本规定计算出的罚款额四舍五入到千元。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增加系数,从重处罚: (一)两年内因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受过环保行政处罚的系数加1;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系数加1;
(三)被处罚单位属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或重点整治行业的系数加0.5; (四)现场监察时对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系数加0.5; (五)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系数加0.2;
(六)被处罚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调查取证的系数加0.2; (七)社会影响恶劣的系数加0.2。
同时兼有一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累计计算。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减少系数,从轻处罚: (一)被处罚单位事后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的系数减0.2; (二)被处罚人积极配合处罚并有立功表现的系数减0.2。
同时兼有一种以上减轻处罚情形的,累计计算,但减轻的系数累计不得超过0.5。 第七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对违法情节进行全面取证,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书面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法制机构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情节特殊,不宜适用本规定的案件,应当经行政处罚案审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案审会纪要》备案。
本规定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或现有标准经实际操作发现有不适当之处的,由案件调查部门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或修改建议,经法规处审核后报案审会审定,审定后的新增或修改的自由裁量标准由法规处负责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 以南通市环保局为主体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建议、审查、决定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环保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并报经南通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所称“高于”、“低于”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以“-”表示)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裁量标准 ……略
第三章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裁量标准 ……略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裁量标准 ……略
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略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标准
……略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裁量标准 ……略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裁量标准 ……略
第九章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略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裁量标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