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20:49: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

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裁决:(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裁决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裁决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否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

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①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原则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暂停键)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清零键):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解释】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申请:(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单选题)。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1)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先复议再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审理:(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劳动合同的主体: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解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解释2】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而应支付正常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解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