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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作者:陈文志 郑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围、新手段的冲突问题。①乡规民约、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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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习往往与公法的调整范围相冲突,朴素的报复要求常常与法律不符。如果法制工作实行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这个尴尬,对公安民警执法有了保障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法制工作坚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确定力,使民警执法时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偏离法律,尊崇法律无需“迎合”民意。其次,法制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权威,为民警执法提供坚强后盾,只要是严格依法办事,就没有后顾之忧,保障了民警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的积极性,力求把工作做实做好。二、监督和规范作用

现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不仅局限于公安立法、法律政策研究咨询,更承担着监督执法和规范执法的作用。从当前的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实际来看,公安法制工作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监督和规范 众所周知,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没有实体上的公正,而程序上的公正往往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点,因此,许多程序上的公正就需要法制部门来把关,在具体的工作分工上,公安机关需要有一些人脱离具体的办案,对民警办的案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把它作为一个成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或者由公安机关自己做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凭借法制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上进行沟通,法制机关相当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支撑机构。程序上的监督,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刑事、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工作审核、检查、复议、指导和纠正等。

在对实体公正进行监督和规范时,法制部门严把案件审核关,全方位的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是否得当,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审查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否合法和恰当等等,通过审核,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的质量。在机构设置上,公安机关设置有法制科,同时刑侦大队、禁毒大队、甚至包括每个派出所都设专职或兼职法制人员,确定案件的性质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其目的也是根据办案情况,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存在哪些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在执法上更好的为公安工作提供监督和规范作用。

(二)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监督和规范 法制工作的另一个作用就就是对规章和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看其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公安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审核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一旦发现审核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或上级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提出修改或废除意见。这是一种立法和司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三)对公安干警守法的监督和规范

主要表现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党纪、政纪和法纪上的监督和规范。相比人大、检察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更加直接也更有利于整改。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公安队伍,不仅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要充分展示公安机关严格公正规范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避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出现审查犯罪嫌疑人时滥用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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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违反办案程序、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监督民警坚守其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和日常执法时忠于法律和制度,忠于事实和真相,忠于人民群众的观点,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宣传和服务作用

宣传和服务是指公安法制部门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自觉的履行自觉的职责,充分发挥的综合智能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公安机关外部进行法制宣传、调研 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信息来源,人民群众在对付各种犯罪及治安问题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是公安工作取之不尽的社会资源。公安机关进行法制调研一方面是为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征求意见,力求达到人民群众的满意,这也是新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要求。在具体实践中,加强对违法青少年法制教育,创建法制教育基地,确保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实效;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警务运作机制,深化社区警务战略,有针对性地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培训,提高暂住和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制教育,鼓励各类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进行法制宣传、调研最直接的力量和最强有力的保障。(二)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法制教育、培训

公安法制部门通过职能作用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提高干警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提高队伍的素质,其目的,从法制工作的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还减轻了公安机关用于法制部门的人员数量,可以抽出警力来配合其他工作。法制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来服务于公安机关,对干警进行教育、培训。

1.召开由各业务部门、各警种参加的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法制工作情况和经验,同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对策和整改措施。

2.组织开展民警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升级工作。开展法制调研和有关法律应用的研究工作,及时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3.采取下派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举办讲座、案例点评,以岗代训等,及时为基层执法单位和民警提供法律服务。

4.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法律专家咨询组、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5.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注释:

①常亮.《明晰公安工作职权,全面推进公安法制建设》,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