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章节复习--必备必背》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doc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6:44: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 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徳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 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 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 法律内容的演变

1、 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 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 而为一;

③ 出现凌迟;

2、 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 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 司法制度 (请自己阅读) 二、 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 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 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颍、程颐, 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 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 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 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 《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 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 篇下设门,共213门。其屮“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 立“起请”条。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 称为“起

请”条。

2、 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 布,刑

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 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 熙条

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 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 宋朝的法学成就

1) 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咅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 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 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 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作。(见教材P234)

2、 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 刑事法制

1) 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 刑罚的变化:

① 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 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 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 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 民事法制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 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 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 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 物权

① 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公田法;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② 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 债权(自己阅读) 4、 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 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 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 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3、 行政法制

1) 枢密院(见教材P252) 2) 三司 3) 差遣制 4) 致仕: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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