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若干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5 4:56: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1 【实施日期】2012.07.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政发(2012)63号文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2012〕63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应对当前我市进出口的严峻形势,加大外贸进出口龙头企业培育平台、转型升级推进平台和对外贸易促进保障平台等三大平台的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外贸企业在贸易融资、外汇管理、税收政策、海关通关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切实稳定外贸增长,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完成今年省政府确定的外贸出口增长10%的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12〕147号),结合温州实际,现制订2012年度促进外贸增长的若干意见。 1 / 2

一、整合进出口龙头企业培育平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为加快进出口龙头企业培育,对进出口龙头企业中涉及的有关规费给予返还和表彰奖励。

(一)对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出口额1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当年出口额超上年出口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有关规费,产品属于高新及机电的加大扶持力度。

(二)对上年进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进口额超上年进口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有关规费。

二、打造外贸转型升级推进平台,促进外贸结构优化

为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对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出口品牌、打造进口平台和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给予奖励和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组织管理机构健全的出口基地,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

(二)对外贸企业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和温州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

(三)对企业建设经国家批准的进口平台,给予其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对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企业在温州侨贸网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的,年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在商务部推荐的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环球资源、环球市场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以及广交会参展企业在“网上广交会”开展电子商务的,年费给予50%的补助。

三、搭建对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