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练习题与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8 1:55: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练习题与答案

1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一、 思考题

1. 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答: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 什么是国家计量基准?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它的主要作用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4. 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

它的建立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5. 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检定。 6. 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格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5)从事计量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的检定员证。 7.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强制检定的范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2) 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当地安排不了的,送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属于强制检

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5)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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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答: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使用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设备台帐,制定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周期检定计划。 9.什么是仲裁检定?如何实施?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 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称为仲裁检定。

实施仲裁检定程序:(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2)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坏其原始状态。(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在接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11.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2)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真实资料的完整;(3)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5)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2)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文件; (3)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12.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答:(1)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2)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是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具体实施人员,明确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为了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做好检定工作,保障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13.计量检定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③使用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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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14.什么是注册计量师制度?注册计量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注册计量师制度: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2)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接受继续教育; (4)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5)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3)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4)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15.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制度有何区别?

答:主要区别是实现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层管理和资质管理。 16.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答: (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 净含量的准确。

17.什么是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实施管理的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8.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19.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哪些法定的程序? 答: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 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型式评价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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