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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建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办函[2014]3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29 【实施日期】2014.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建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通知
(吉安监管办函〔2014〕3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4]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4]73号)、《吉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安委〔2014〕17号)的要求,现将分级组建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建立专家库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分级 1 / 3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各地应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按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施工、消防、交通运输、职业健康和其他等行业领域设立专业组别。 二、专家聘任条件
入库专家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本专业的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从有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为满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重点在大中型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可以聘任一部分具有安全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 三、分级建立专家库完成时限
各地专家选聘及专家库建立工作,于2014年9月30日前必须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级并督促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专家选聘和专家库建立工作。
(二)聘任的专家须填写《市(州)、县(区)安全生产专家名单备案表》(见附件1)、《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
(三)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全国组建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万人安全生产专家库的要求,请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门处(科)室和专人负责专家选聘、专家库建立工作。
(四)各县(市、区)需将《市(州)、县(区)安全生产专家名单备案表》、《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电子版上报市(州)局进行备案。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除向省局报送本级《市(州)、县 2 / 3
(区)安全生产专家名单备案表》、《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电子版外,还应将所属的
县(市、区)《市(州)、县(区)安全生产专家名单备案表》、《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统一汇总后的电子版,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 (五)省局将于10月中旬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高晓峰 电话:0431-85096324 电子邮箱:gxf@jlsafety.gov.cn
附件:1. 市(州)、县(区)安全生产专家名单备案表 2. 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3. 建立专家库联系回执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9日
附件1
市(州)、县(区)安全生产专家名单备案表
推荐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出生 年月日 在岗职务/职/ 学称 历 退休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现从事专一线工作年限业 (年) 联系电话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