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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川国土资发[2008]6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城乡建设的实际,有序地开展挂钩工作。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编制、报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意愿,切实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要切实增加项目区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使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合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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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6]106号)作废,以此办法为准。
附: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抄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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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70份)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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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
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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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六)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当地自筹。 第七条 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能确保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五)项目区应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得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拆旧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丘陵区不低于30%,平原区不低于45%。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六)项目区所在区位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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