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2:43: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期,包括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等所耗费的时间。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工期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应

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工期。

分包工程中的总包单位参照建设单位职责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根据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定额工期。

工期定额缺项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分解结构(WBS)进行任务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定额工期。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额工期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同时考虑必要的行政审批时间,科学确定招标工期。

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的80%,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确定投标工期。投标工期低于招标工期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出技术保障措施,评标时应当进行专项评定。

第九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招标工程应当同时载明招标工期。

招标工程应当以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合同工期。

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定额工期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合同不宜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工期相对定额工期压缩超过20%的,或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依照本办法压缩合同工期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有关规定计算相应赶工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等项目应当根据实际增加的投入计算相应赶工费用。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计取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因工期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建设单位可以应专家的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不得干预专家论证。

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工期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的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提交资料、文件。由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资料、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单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