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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

“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青建法[2012]13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28 【实施日期】2012.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

法》的通知

(青建法〔2012〕138号)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2年第1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下发各地执行。

请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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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规定,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分别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 / 5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余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 3 / 5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等)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以及拟选址位置建设区域的地形图;

(三)大中型建设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提供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

(四)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土地性质改变认定,土地权属证件等文件;

(五)特殊项目须有经上级或有关部门同意的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镇规划要求,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初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三)需要征求土地、水利、交通、环保、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选址审查;

(四)重要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有必要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由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或报市、县政府研究决定;

(五)对选址符合城市、镇规划布局要求的,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核内容: (一)审核申请人送审材料、图纸是否完备;

(二)核查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附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规划控制规定,落实在地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