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31 6:08: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当前电子证据收集取证中面临的若干问题
[摘 要]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违法犯罪活动多会渗透着电子证据。各国各地区大力开展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实践证明,含有犯罪活动信息的电子证据,能够在犯罪侦查和法庭审判中显示巨大的作用。因此,文章主要探讨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基本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收集取证;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我国电子证据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证据类别归属与证明力
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据类别,从而导致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此外,学术界对于电子证据的类型归属,也并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只有确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归属,才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理论指引,才能够为具体的刑事案件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而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不能单纯将其规定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因为证据的证明力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密切联系,只有结合案件,综合考虑各个客观因素而确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二)电子证据的取证权力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可复制、可转移等特殊性,法律应该对侦查机关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所实施的取证行为和方式以及取证人员的权力限定加以明确,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只有具备合法的取证身份,且具备相应的取证权力,才能执行相应的取证活动,从而确保电子证据获取的合法性。这也使得侦查机关可以确实做到不滥用、泛用取证权力,避免因权力不明而导致的违法性证据收集、侵犯公民隐私等问题发生。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问题
电子证据的收集影响着下一步的诉讼活动,任何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方式都会使得收集的证据不完整或不具备证明力。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应该再明确相关的法律规范,避免实践中的不合法而引发法律争议。
(四)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问题
在对虚拟空间取证时,司法工作人员都是使用秘密侦察手段收取电子证据的,这便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带来了威胁,因为人们的隐私在一定程度上被他人获悉,并会可能随时被他人利用。当侦查人员秘密介入调查时,搜获的电子证据,便很容易因为其手段的不合法,导致公民的个人权益收到侵害,并可能对案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针对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地位
根据世界上的立法潮流,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立法上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上的经验,发挥司法解释的灵活性作用,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规范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定,加快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电子证据法制体系,为惩治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电子证据的取证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表明,我国应当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存在,从而肯定其在实践中的证明效力。
(二)建立完整规范的网络现场勘查规则
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或发现案件时,必须及时赶赴犯罪现场,对一切可疑的现场进行封锁,不能让他人对电脑进行任何操作,保护现场证据。此外,还需检查在场人员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磁盘、光盘等物品,同时加强现场控制,防止断电的情况发生,避免系统数据的丢失,这样才能为下一步的进展做好准备工作。
(三)设立计算机取证实验室
据了解,美园至少有75%的法律部门拥有计算机取证实验室,并由取证专家在实验室分析在犯罪现场获取的电子证据,这无疑对美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十分有利。结合我国国情,可以从高校、研究所或机关中招聘、选拔一批人员组成取证实验室成员,这些成员包括硬件和软件方面的专家以及高素质专业的侦查人员。而在法律上,可以授予他们专门从事电子证据取证的权力,并在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形成取证制度。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经验并借鉴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因电子证据的取证不规范带来的问题和麻烦。
(四)建立健全电子证据认证机构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电子证据认证机构的缺乏,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电子证据证明力无法得到运用,从而造成取证结果的权威受到怀疑与否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关于电子取证的教育培训,同时制定从事电子取证工作的资格条件。也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电子证据公证处,根据司法机关邀请或者个人的申请,委派专业人员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和认证。对电子认证的标准进行研究、制定,并统一规定认证机构的审查、颁证等制度,规范对电子证据认证的技术指标,使认证机构的地位、效力达到一定的公认程度,保证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证据对侦办案件的效力。
三、结语
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我国电子证据的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推动
我国的电子物证顺利前进,从而有利于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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