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5:20: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为加强捕捞渔具管理,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决定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有关最小网目尺寸标准详见附件1、2。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现有科研基础和捕捞生产实际,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分为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两大类。准用渔具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海洋捕捞渔具,过渡渔具将根据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需要,今后分别转为准用或禁用渔具,并予以公告。

(二)主捕种类为颚针鱼、青鳞鱼、梅童鱼、凤尾鱼、多鳞鱚、少鳞鱚、银鱼、小公鱼等鱼种的刺网作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此次确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实行特许作业,限定具体作业时间、作业区域。拖网主捕种类为鳀鱼,张网主捕种类为毛虾和鳗苗,围网主捕种类为青鳞鱼、前鳞骨鯔、斑鰶、金色小沙丁鱼、小公鱼等特定鱼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捕捞生产实际,单独制定最小网目尺寸,严格限定具体作业时间和作业区域。上述特许规定均须在2014年4月1日前报农业部渔业局备案同意后执行。各地特许规定将在农业部网站上公开,方便渔民查询、监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状况和生产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并报农业部渔业局备案。 三、测量办法

根据GB/T 6964—2010规定,采用扁平楔形网目内径测量仪进行测量。网目长度测量时,网目应沿有结网的纵向或无结网的长轴方向充分拉直,每次逐目测量相邻5目的网目内径,取其最小值为该网片的网目内径。三重刺网在测量时,要测量最里层网的最小网目尺寸;双重刺网要测量两层网中网眼更小的网的最小网目尺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制定出简便易行的测量办法。 四、有关要求

(一)2014年6月1日之前,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捕捞渔具所有者、使用者须按上述标准尽快调整和更换,执法机构仍按国家已有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执法。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本通告,对海上、滩涂、港口渔船携带、使用渔具的网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并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处理、处罚。

(三)严禁在拖网等具有网囊的渔具内加装衬网,一经发现,按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处理、处罚。

(四)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请或者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须按照本通告附件所列渔具名称和主捕种类规范填写。同时,对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第1288号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样式中“核准作业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3。

(五)本通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 2.海洋捕捞过渡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

3.《渔业捕捞许可证》中“核准作业内容”修正样式和填写说明

附件1

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相关标准

海域 最小网目(或网备注 囊)尺寸(毫米) 渔具类别 梭子蟹、银鲳、海蜇 110 鳓鱼、马鲛、鳕鱼 90 对虾、鱿鱼、虾蛄、小黄鱼、梭鱼、50 定置单片刺网、漂流单片刺网 斑鰶 刺网类 颚针鱼 45 该类刺网由地方特青鳞鱼 35 许作业 梅童鱼 30 漂流无下纲刺网 鳓鱼、马鲛、鳕鱼 90 主捕种类 主捕青鳞鱼、前鳞骨鯔、斑鰶、金色小沙丁鱼、小公鱼的围网由地方特许作业 渔具分类名称 渔具名称 黄渤海 围网类 单船无囊围网、双船无囊围网 不限 35 杂渔具 船敷箕状敷网 不限 3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