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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 题目:浅说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

硕士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浅说法律硕士教育现存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自1995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uris Master)研究生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硕士教育”)以来,为满足社会对宽基础、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我国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和招生院校数量不断大幅度增加,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从法律硕士教育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能被这些表面繁荣所迷惑,有关部门、招生院校和社会有识之士应当认识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不足,尽早采取措施矫正业已产生的偏差,以保证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始于1996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教育肩负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系统法学教育,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宽基础、复合型、应用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样的定位的确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合理性:在现代社会,法律几乎将各行各业都纳人到其调整范围之中,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如金融、税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法律从业人员缺乏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就很难正确高效地解决该领域的专业性法律问题。招收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就是希望法律硕士生在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地接受法学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将原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结合,迅速成长为原专业领域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样既弥补了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的不足,又顺应了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招收从事法律工作的各类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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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更有利于促进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交互推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上述类型法律人才的缺乏和社会对此类人才的大量需求,成为催生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根本动因。.不难看出,我国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把法律硕士塑造成为具有交叉型知识结构、谙熟法律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然而,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着偏离培养目标和违背初衷的地方。正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寻求有效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是保证法律硕士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培养目标模糊不清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在借鉴了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是我国法学教育应对社会分工细化趋势和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所作出的一种大胆尝试。尽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以及各招生单位均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但对于这一培养目标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区别在哪里、为达到这一目标应采用哪些不同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法等根本性问题,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院校和法律硕士教育工作者尚缺乏清晰的认识,这是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法律硕士教育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本所在。当然,对任何事物认识的深化都离不开实践的发展,如果说十年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方法我们没有清晰的认识是可以理解的话,经过十年的实践探索后我们对此仍然没有形成正确的理性认识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目前,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模糊,已使法律硕士陷入欠缺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务职业技能、原专业优势萎缩的不利境况。

2.培养模式雷同培养目标模糊决定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培养模式上难免雷同。绝大多数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的院校都是因循法学硕士的教育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培养者虽努力要求法律硕士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接近法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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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但法律硕士生最终的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而法律硕士最需要的教育内容,即对专业领域中法律规定的认知和对实务操作技能的掌握运用却非常缺乏,法律硕士本身的经验优势和跨学科优势被这种培养模式剪切得荡然无存。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即使我们在理论上已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硕士教育目标的特殊性,但从传统的法学家(Jurispllldential Scholar或Jurist LegalExpert)的培养模式转变为法律家(Jurists或LawyerJuris Petitus<拉>)的培养模式,也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或许这正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中必须忍受的阵痛。

3.课程建设缺乏针对性,论文要求注重学术研究法律硕士课程基本按照法学一级学科的课程设置,虽然加强了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但缺乏和学生原专业的结合,针对性较差;论文指导老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大多强调论文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偏离了重在培养法律硕士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目标,这使得导师和学生都勉为其难,疲于应付。

4.法律硕士缺乏社会认同,社会公信力受到质疑法律硕士的特点在于其复合型的知识结构、熟练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实际应用能力,这是法律硕士的价值所在,是当代社会分工细化在法学领域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分野的原因。在现有的培养模式下,法律硕士知识多样性的优势难以发挥,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同法学硕士匹敌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系统扎实的缺点却暴露无遗,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熟练技能严重缺乏,法律硕士被培养成了“四不像”、法学教育的“次品”。由此造成法律硕士不得不面对的困境——虽有硕士学位,但一些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甚至企业却不愿接收法律硕士就业,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受到质疑,缺乏社会认同,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法律硕士的这种困境,实际也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即将面临的困境。这种困境的形成和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错位不无关系。

总之,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得到解决,可能会使法律硕士教育沦为法学硕士教育的一个变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