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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1 23:30: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液氨使用的冷冻企业(冷库)安全评价及安全监管

为了配合冷冻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重大危险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文针对目前漳州市冷冻厂的安全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全市监管部门及企业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供我市各级综合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和冷冻企业进行安全管理时参考。 一、重大危险源冷冻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概况

液氨是一种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品目录》将液氨归类在有毒气体。液氨一旦泄露,会立即气化为氨气,易造成人员中毒,严重可以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液氨的储存和使用是国家安监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将液氨的临界量从100吨定为10吨,这实际上已经把液氨的危险性作为剧毒气体同等看待,因此使用液氨为制冷剂的大中型的冷冻厂都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近年来,我市的液氨泄露事故时有发生,周围人员大转移,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应引起企业、会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市的冷冻厂的数量近300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冻企业有40家左右。主要分布在东山、龙海、诏安等沿海县(市)。由于历史及其他的原因,冷冻企业的建设过程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普遍存在企业内部建筑物、设备装置之间、与周边建筑(构)物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企业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

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多数冷冻厂建设前建筑物、设备装置及管道的图纸没有送质监或消防部门审核,有的甚至没有图纸就擅自违规违法建设。

重大危险源冷冻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多且复杂,本文列举十大存在的问题,很有必要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逐一探讨研究。 二、解决主要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安全对策措施。

1、大多数冷冻厂没有取得消防验收手续。大部分冷冻厂的建设至今没有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还有大部分属于早期80年代后陆续建设项目。大部分冷冻厂没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现在也难以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是否考虑安全评价时用消防专篇代替消防验收?

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多数冷冻厂建设前的图纸并没有送消防部门审核,有的甚至没有图纸就擅自违规违法建设。因此这类企业没有也不可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消防审批手续。根据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应该、也有必要设立“消防安全专篇”对冷冻厂的消防设施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即对企业的消防设施的配置对照国家有关消防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逐项评价,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对策措施,确保安全。评价机构应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整改。

2、大部分企业尚未安装防雷设施。是否要求企业安装防雷设施并进行检测合格后投入运行?

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氨机房及液氨储罐区的火灾危险种类属乙

类,按照规范要求应配置防雷设施及经防雷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设施比较好整改,只要企业肯花钱就可以整改合格。县级以上气象局防雷检测部门有指定的专门有资质的机构负责对防雷设施进行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委托他们对防雷设施进行改造设计、施工。防雷设施的建设属于安全设施的投入,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配置到位。应取得气象部门的的防雷检测合格报告书。 3、氨机房的压缩机的电机不是防爆型。 3.1、液氨危险特性辨识

关于液氨危险特性的辨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1、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进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氨属于Ⅳ级轻度危害。

3.1.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划分,氨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

3.1.3.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辨识,氨属于2.3类有毒气体。 3.1.4.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氨属于高毒物品。

3.1.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中内容,液氨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3.2、氨制冷机房不需防爆设计

近来随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