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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 时间:2013-08-04 16:12 来源:未知 点击: 1189 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2009]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
1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个别技术装备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有关条件。 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权。
4 自治区内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0年、职工安置困难大、无接续资源的资源枯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重点煤炭企业。
5 资源整合中需要扩大周边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区域的项目。
6 现已配置的煤炭资源量超过项目实际需求的企业,新上项目可先利用已配置的煤炭资源。如果新上项目后续资源不足,可按有关规定另行配置接续资源。
7 已获得国家批准的采矿权并已配置褐煤资源,上褐煤干燥项目,可视为转化项目。但不再为新上褐煤干燥项目配置资源。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标准
1 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有效生产期内实际用煤量1∶2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2 新建煤炭资源开发项目,井工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开采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且就地转化率均要达到50%以上。
3 特殊稀缺性煤种资源配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执行,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
4 装备制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20亿元配置煤炭资源1亿吨,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煤炭资源最多不超过10亿吨。
5 经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PVC项目(包括电石),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协调组建1至2个配套兰碳合资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产规模,按1∶1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6 经招拍挂获得的矿权,配置煤炭资源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煤炭资源配置的要求
1 申请配置资源的企业要在自治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2 严禁非法转让矿业权。企业所配置的矿业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已经取得煤炭探矿权需转采矿权的项目,也要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要求。
3 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炭转化或配套项目应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必须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且建设进度要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要求。未如期建设或不能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资源。
4 坚持一个规划井田由一个项目主体开发的原则。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的资源量未达到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可由批准配置资源的若干项目主体联合开发。
5 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国家公园等明令禁止开发区域的煤炭资源不得配置和开发。
三、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调控全区煤炭资源的一级市场勘查和管理。
(二)全区范围内统一配置煤炭资源,要充分考虑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实现地区之间共同协调发展。资源配置可以通过盟市之间相互协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项目的资源配置,也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布局研究确定。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再行配置。
(四)申请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产业政策、进入产业目录、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报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环境保护局要将审核意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六)对于预留资源区块矿业权,待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后,根据开工规模测算资源配置量,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出让、转让矿业权手续。 四、煤炭资源依法有偿使用和监管
(一)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煤炭资源的资产价值,从事煤炭资源开发的矿业权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
矿业权价款。
(二)有偿协议出让、转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收费标准及程序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的规定。矿业权价款分配仍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价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已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对煤炭资源配置业主投资到位情况及各种规费、价款的收缴和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