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32: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碓臼沟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碓臼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碓臼沟煤矿。
第三条 矿已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在调度室建立安全监控指挥中心,并形成了市、旗、矿三级安全监控网络。
第四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见附件一)”。明确了分管领导和科室,制定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见附件二)、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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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一氧化炭、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机电压、电流、功率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三)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四)具有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的井下、地面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闭锁功能;
(五)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 (六)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七)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八)当电网停电后,系统保证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九)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二条 我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
(二)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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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安设温度传感器。
3、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4、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及总回风中必须安装甲烷、风速、一氧化碳等传感器。
5、主扇风机、局扇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 6、井下主要永久风门处必须安装风门传感器。
7、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臵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三)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四)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设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五)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见附件三)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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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二者统筹兼顾。
(二)安全监控设备由现场的当班区队、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当班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等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严禁擅自停用。
(四)进行全员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基本知识教育,确保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矿监控中心。瓦斯检查员将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均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周至少1次。甲烷等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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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查、检修制度,每次检查、检修均应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煤矿每天有专人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每半年将井下部分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理、调试、校正。
(三)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四)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拆除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检修、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报矿监控中心,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后,同专职人员共同处理。
第五条 安全监控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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