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8 17:09: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开始逐步趋于儒家化,经过汉朝、隋朝唐朝的不断改善,到了唐朝我国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到达顶峰,本文主要阐述了几个朝代法律儒家化的不断改进,以及分析了古代法治儒家化对今天法治社会仍有很深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古代;儒家思想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也留下了宝贵的史学资源,供后人考证研究,启人深思[1]。在研究历朝历代能否长治久安,国家能否繁荣昌盛的时候,我们发现,都印证了一个道理:国家的发展与当时的法治情况是分不开的。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但是当统一中国之后,沉重的酷刑已经让整片国土充满了暴力,血腥之气,于是,官逼民反,秦朝历经二世便飞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随后,汉朝虚心汲取秦朝灭亡的经验,将法律做了重要的改革,将儒家思想倡导的“仁”和“礼”融入了当时的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先河。又经过晋魏南北朝,隋唐以及明清时期,几次将法律儒家化发展强化,从此法律儒家化便在我国的国土上以着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影响了每个人民百姓的伦理道德规范。

一、秦朝苛政为我国法律儒家化奠定基础

商鞅是我国秦朝著名的法家带头人,在商鞅变法中,最重要的改革便是颁布法律,施以轻罪重刑,在当时,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于是商鞅变法的成功也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严苛法治虽然在战争时期让秦迅速走向了强盛,秦朝能成为诸国混战最后统一我国最终的胜利者,法治力量的支持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当天下统一,秦朝那只适用于战争时期,专门为战争服务的法治没有得到改善。于是战争过后人民百姓渴望安定和谐,仍然采用以前严苛的法律,残暴的统治,注定使秦朝走向灭亡。

二、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高速发展

汉朝在经过前期以道家为主的修养,慢慢从战乱的破坏中缓和过来,到了汉武帝时期,他已经开始觉察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已经不再能适应逐步强大的汉朝了。因此,汉武帝刘彻开始采纳董仲舒的以德为主,以邢为辅的儒家思

想,用儒家思想中倡导的仁和礼的教化为主来,再用刑法以辅助,从这以后,法治思想就和儒家的思想紧密的结合。

汉朝用儒家的礼义教化与法治的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刑法的不断减轻,刑罚的宽容化。在汉景帝时期就大大的减少了笞刑、肉刑等酷刑使用。此外,刑法的不断宽容化还体现在礼义的介入,尊老爱幼的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刑事责任出现了对年龄上的规定,这都是根据儒家思想中的“尊老爱幼、衿恤老幼”的影响,武帝还曾经向古稀老人授予王杖表示尊重,王杖是皇权的象征,象征着老人在汉朝地位的变化。在当时,刑法上还规定如果有对老人不尊重,辱骂殴打者,以重罪论处,部分老人还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

最后,在汉朝时期的“春秋决狱”也充分的凸显出了当时的刑法宽容化,这也是突出体现了儒家“仁德”的精神。“春秋决狱”指的是在当时,公开审理案件的时候当遇到争执,而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或者即便有规定但是这条规定不符合儒家的经典《春秋》的思想的时候,就以《春秋》作为这个案件量刑定罪的依据。但是“春秋决狱”也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在运用“春秋决狱”处理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条款,而且管理层也不可能对于儒家的经典完全的掌握,所以经常会出现人的主观意愿而来带的法治的随意性,例如两起案件相同而所判定的罪不同的现象,也容易滋生官宦大臣的腐败等。但是,总而言之,在汉朝,用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作为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这个地位已经很明显了,说明儒家的经典《春秋》已经能凌驾于当时的律法之上,而律法作为刑罚的辅助。而且融入法制领域的儒家思想已经越来越多了,已经是法律的儒家化又重新上了一个新的阶梯了。

三、唐代仁政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顶峰

在历经了隋朝君王的暴戾无道,唐太宗李世民也深刻的体会到“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治世道理,因此他广纳魏征、房玄龄、杜如晦等贤臣,励精图治,出现了贞观之治的繁荣盛世。唐太宗自己也清楚要想巩固政权,法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安定、和谐,因此法律的儒家化就是最好的做法。因此在其加强统治巩固政权的同时,也安人宁国,让百姓久安。因此将法律儒家化便是其最佳的选择。在中国古代法治儒家化中的法律作品《唐律疏议》就在当时诞生了,“依礼制律,引礼入律”的唐朝律法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也让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发展到巅峰时期[2]。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儒家化有下面几点体现:一是,《唐律疏议》对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有巩固和维护,孔子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封建的旧贵族,因此在儒家发展初期,他的思想就对封建的统治阶级有着维护的内在含义。在唐朝的法律中,正好将儒家的这点思想与当时的《唐律疏议》这部唐朝律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二是,在《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用“仁”的思想来实施仁政。前文说到在汉朝已经出现了法治融入了尊老爱幼,刑事责任出现了对年龄上的规定,唐朝的法律在这基础上对里面的条文进一步细化,对老弱病残都有减免刑罚的相关规定,更加使得唐律走向文明化。三是,《唐律疏议》对于重刑的罪犯也有了限制和减免条款。《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法治著作中关于死刑的条款最少的一部,另外还有流刑、徒刑等重刑条款应该有最高刑期,这相比于封建社会前期几个朝代的酷刑,简直是天壤之别。从这点可以看出,唐朝《唐律疏议》这部法律对于重刑法的限制也是充满了儒家“仁”的思想。

四、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说明儒家的思想对于我国古代的刑法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现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儒家的思想对于现在的法律仍有很深的借鉴意义。在儒家思想中,通常把对人民百姓思想道德教育叫做“教化”,孔子本身也是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因此非常重视对民众道德素质的教化,在现代社会中刑法规定对罪犯处罚其实内在思想也是和儒家思想是一致的,目的在于对违法犯罪的人进行矫正和教化。近几年来,我国在法治方面都倡导“德治”的思想,但是追根溯源,和儒家的法治思想其实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并且提高人民的法治修养,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社会和谐发展[3]。

现在,国家实施的对罪犯改造政策,其实主要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素质的再教育来改变罪犯原先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古时候的儒家思想就是主张“德礼”对罪犯进行思想的改造,加上刑法的辅助,才能使罪犯成为好人。其实追根究底,现在刑罚的思想与儒家对罪犯进行“教化”的思想本质上是相同的。我们可以得出儒家的“教化”主张与近现代的刑罚思想的内涵相似,本质相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