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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王婕 张莹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24期
[摘 要]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是近几年来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随着城市现代化的高度发展,城市建筑也向高层次发展。城市人口日益密集,生活空间越来越小,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的“城市病”——高空抛物行为日渐频繁。随着各地法院对高空抛物案件判决的不同,学术界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展开了一轮又一轮激烈的争辩,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是近几年来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具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公平责任说”认为:在不能确定抛物人的情况下,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的做法是不妥的,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以梁慧星、杨立新教授等作为否定说的代表则反对高空抛物侵权致人损害由建筑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共同承担责任。因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值得商榷。
1 高空抛物行为不必然成为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不只是一种侵权行为,相反,更多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必然造成侵权。从材料的质地来看,大致有5类:硬质、软质、轻质、燃质、人。硬质抛物的侵权可能性较大,软质的有一定的侵权可能性,轻质的基本上不会造成人身损害,燃质的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人的坠落更大的是对坠落人的伤害。侵权法研究的是对人体伤害后的抛物行为,那么必然集中在硬质和软质两类,轻质的必然排除在侵权法之外,燃质抛物造成个人损害的使用侵权法,涉及公共利益的适用公法处理,人的坠落造成侵权的鲜有发生。
按照主张分摊责任的学者的观点,保护公共安全,是确定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的基本立场。是公共政策的必然选择。公共利益与业主利益产生冲突时要选择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主张我是赞同的,但是公共利益如何去理解是一个问题。不特定的人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利益,那么居住环境也应该是公共利益。只是主张用侵权法的方法解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是否能够保障社会安全暂且不说,即使其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也只是解决了硬质抛物、软质抛物和部分燃质抛物的问题。轻质抛物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往往就是轻质抛物对坏境的影响最大,部分地区乱扔纸屑、果皮、塑料袋、用过的卫生纸等现象严重,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这些问题势必也要走上治理的道路。显而易见轻质抛物治理方法必然不能用侵权法来调整,必须由政府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来治理,具体有后文论述。这些预防措施同样能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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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其他的高空抛物类型,这种情况下以补充侵权法承担方式来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必然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分担责任主体
一般看来要受害人独立承担损失是不公平的,法律适用在这个时候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高空抛物的分担责任原则能否实行公平原则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王利明教授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并且在他的《论投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一文中做了充分论证。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基于保护受害人、业主是侵权的潜在人、并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等因素,认为是由产权所有人来分担责任还是有商榷的余地的。
首先,基于保护受害人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侵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因为受害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从这一角度出发保护受害人利益其实就是在保证公共利益,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人;另一方面,受害人往往是受到很大损害,由其单独承担损失具有很大不公平性,因此要由人与其分担损失。但是这里只能得出受害人要得到补偿的结论,不能得出补偿义务人是谁,也不能当让的认定就是产权所有人。
其次,业主是最有可能的侵权潜在人的说法也是合理的,只有业主,特别是高层业主最有可能成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主体。由于这个业主的范围不大好界定,这就提出了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的业主这一理由。细看之下还是有问题的。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这句话不太好理解,原因怎么能由业主接近呢?我认为说成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地点的业主更为恰当一点。实践中具体的做法也是一事故发生地为参照地点,其两侧建筑的产权所有人为被告的。但是就像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不特定的第三人一样,业主其实也是不特定的,因为任何一个建筑物上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人的行为而受到牵连。进一步说就是所有的建筑物的产权人都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潜在主体,那么只是因为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地点就要承担责任是否公平呢?显然既然是一个责任分担问题,那么就应该包含所有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潜在主体。
综上所述,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只是简简单单的适用分摊责任原则,不能很好的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同时还会影响邻里之间的关系,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对于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这部分业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单单是侵权行为,因此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解决。
3 高空抛物行为的解决途径
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民事上的行为,甚至是刑事上的行为,而更多的则是道义上的行为,或只是生活上的违反地方规章制度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类别的多样性,主体的复杂性决定这其治理和预防需要多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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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治理应当从公法角度入手,利用行政法,地方规章、制度,社区规章,业主公约甚至是刑法来规定,例如香港和新加坡等地政府对于高空抛物者采用了类似的处罚措施:制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是解决高空抛物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当前高空抛物行为最突出的难题是找不到抛物人,一旦造成侵权受害人无法依照传统侵权法理论获得赔偿,有一部分学者因此称之为新型侵权,于是部分学者就把目光停留在了怎样解决赔偿问题上面了。其实这里更应当注意到了问题是高空抛物行为为什么会大量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不知道高空抛物行为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主要是小孩和刚搬进高从住宅的人。(2)一些人因生活环境不便利而图一时便利。(3)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或即使造成后果也不会被发现。(4)一部分人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理念不强,或者是没有。(5)最重要的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旦发生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依。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1)加强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效的宣传教育可以提高一个人的素质、意识、观念等,而这些和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发生密切相关,另外法律的宣传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再好的法律人民不知道、不了解也无法体现其价值。(2)加强生活环境建设,提高生活环境的便利性。比如每层电梯或楼梯口设置垃圾箱,每天派专门清洁人员清理垃圾等。在一个便利的生活环境下,正常人是不会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乱扔东西的。(3)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力度。这些基层管理组织应当不定期巡视,发现高空抛物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都应当予以教育或处罚。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高层居住区可以安装电子摄像装置,例如深圳“好来居”事件以后,各小区物业陆续开始安装监控摄像头。香港政府则在高发地区安装了“数码监察系统”和“高空掷物数码监察系统”专门监测高空抛物行为。同时,专门成立了“打击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归香港政府房屋署管理。
第三,对于受害人的补偿适用公平原则,但是适用广义上的公平原则。对与适用之一原则的理由上面已经探讨过了,在此不再论述。既然是公平原则,其适用方法应当包括一下几点:(1)国家作为最高的存在应当承担一定的保障责任。(2)对于一些有爱心的企业家或其他公民,在其愿意捐献专门高空抛物损害赔偿基金的时候,应当有专门组织予以专门管理。(3)既然所有的产权所有人都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潜在主体,就应当共同承担潜在的侵权责任,而不应当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应当由国家成立专门的高空抛物侵权补助基金组织。基金来源至少包括以下几种:(1)国家提供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基金。(2)其他爱心组织或个人捐赠资金。(3)城市高层房产买卖过程中提取一定的交易资金归入高空抛物侵权补助基金组织。当受害人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时候,可以从该基金组织申请一定的补偿金额。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法律出版社, 2005. [2] 赵卫蓉.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D].云南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