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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2]62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4 【实施日期】2012.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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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的城乡规划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变更; (三)审议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共24名委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不超过7名。 2 / 3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分管城
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可聘请国内外权威专家担任市规委会顾问。 市规委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市规委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就城乡规划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规委会非公务员委员及其他规划、建筑、地质、环境、交通、水利、环保、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限。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兼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任期与市规委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他各种文件的起草、整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审议内容的公示、协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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