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20: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 二、修订的原则和目标

此次修订的理念是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重点解决提升高效率服务、保障养护资金稳定来源、使收费公路政策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修订的思路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的发展政策,规范公路管理,强化社会服务,促进建立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修订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用路者付费”原则。通过税收提供均等化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主要由公共财政保障建设和养护运营管理的资金需求;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为特定群体提供效率服务的收费公路,未来收费公路将基本为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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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制度设计,提高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能力,确保政府性债务的正常偿还。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则。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规范的特许经营制度、合理定价,保障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原则。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将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良好的路况和服务水平。 通过修订努力达成以下目标:

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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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突出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的不同政策,体现了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的导向。一是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二是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三是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调整两种类型收费公路的内涵。一是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内涵,并统一表述为特许经营公路。

(三)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一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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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二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通过以省为单位对高速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降低了政府收费公路的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四)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一是明确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二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五)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由原来中西部经批准二级路可以收费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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