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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1:43: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内容摘要: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主张订立社会契约的要义是维护秩序与安全,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本文将通过对三位学者有关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进行简单比较,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在政治思想上,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怎样才能协调人类争取自由的愿

望与建立权威需要的关系”。一方面,个体向往自由,渴望不受外在力量的羁绊。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和规范严整的社会秩序是极有必要的。上述关键问题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引出了许多答案。作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运用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对之做出的解答则显得尤为深刻。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

一、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近代启蒙主义思想家都将一种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预设,英国的霍布斯也不例外。可以说,霍布斯开创了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黄金时代,他是对西方政治学说和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论公民》、《利维坦》等中间。霍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如同自然界的动物和植物一样,人也因其自然本性而独立存在。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完全服从自然法规则。具体到人的本性上,就是“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人的最大利益是自我保存。根据第一条规律,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一开始处于

“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用霍布斯的话来描述就是:“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至于造成战争的心理原因,霍布斯认为,主要有三种,即竞争、猜疑和荣誉。但是,战争状态威胁到人的生命,违反了最大的利益,因此人们必然要求和平。根据第二条规律,人们需要订立一种和平协议: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 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这就是“契约”的概念。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力,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保全生命”的意义不是苟且偷生,而是对生命不厌倦的条件下生活。国家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和特点是为绝对王权辩护。他规定的社会契约对于被统治者是极其苛刻的。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转让其他一切权 利。为了保障他们的安全,统治者要强大到足以产生巨大威慑作用的地步。《圣经·启示录》中有一个可畏的巨大海兽“利维坦”,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是“不朽的上帝”,具有绝对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因为他不是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人的制约,推翻他是毁约的不合法行为,是违反自然理性的叛乱。但是,霍布斯也承认,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在国家元首不能保护契约人生命的情况下,才能替换他。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流行的“君权神授”的信仰。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洛克、卢梭等抛弃了其中包含的绝对王权的内容, 把它改造成民主国家的理论基础。

霍布斯主张建立专制政体的思想, 本质上是鼓动掌握政权的少数大贵族、大资产阶级成员对广大不满现状的中下层人民进行镇压,因其思想具有反人民性。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英国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不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政权,就不能有效地镇压王党分子复辟活动方面来看,霍布斯的社会政治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也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如同先前的哲学家一样,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也承袭了传统自然法的许多观念,譬如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但霍布斯无疑没有拘泥于传统自然法思想,而是进行了大胆的改造和创新。列奥·斯特劳斯就曾认为,作为近代政治哲 学开创者的霍布斯,其“学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涵义”。因为“霍布斯显然不象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源泉。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是通过把这

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 [2]可以说,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概念不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利”。自然法传统从霍布斯这里开始出现断裂。对个人权利的大力伸张,使霍布斯成为个人主义的代表。麦克弗森明确指出,霍布斯是一个个人主义者,认为他从个人利益与意志出发,推导出政治权利与义务。有学者认为,“霍布斯意义上的人,由其本性而定,是个一意孤行的、反社会的生物,他进入社会关系纯粹是为了自私的目的”。[3]霍布斯始终如一的个人主义倾向,使得很多学者都将他看作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

二、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理论的创始人。作为英国辉格党的主要理论家,他是一个新兴的统治阶级的代表, 他的政治思想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契合,因而一经出现,就在他的祖国得到实施,并在国外广泛传播。仅就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而言,洛克是时代的幸运儿。

洛克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贡献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在他以前,霍布斯已经提出这一理论, 但霍布斯的理论带有绝对王权的烙印,洛克除去这些烙印,把它改造成适应民主政治的理论。洛克不是根据政治需要而随意修改霍氏学说,他的修改有着充分的理性根据。洛克批判霍布斯说,如果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啻说,人们愚蠢到如此地步:他们为了避免野猫或狐狸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而甘愿被狮子所吞噬,甚至还把这看作安全。”[4]洛克指出,霍布斯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但如果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是专制的, 那么对人的伤害则大得多;人的理性何至于愚蠢到舍小害而取大害、避重利而趋轻利的地步呢?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失去自由权;如果人的自然本性是互不信任, 那么他们更不会相信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会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理性的标准,洛克建立了一种更加合理、更有逻辑说服力的社会契约学说。

洛克修改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自然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既然人的自然状态如此惬意, 他们为何要舍弃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呢?洛克的回答是,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为了理解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首先需要了解他关于财产权的一套说法。

洛克认为,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财产权起源于

劳动,是物化劳动铭刻在自然物上的标志,谁改动了自然事物,就拥有了占有它的权力。自然状态里的人没有限制,两个人如果对统一事物采取行动,他们都会声称对这一事物拥有财产权,因而产生财产权的冲突。当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又是自我裁决的执行人,这种状况会导致混乱和争夺,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甚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按照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人类的自然本性不是自私和自保,而是和平与合作;冲突起源于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 但却没有公共权力对财产权的判决。引起人们之间冲突的原因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手段。

为此目的而订立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力, 大家都把这一权利转让给代理人。这个公共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不让他们对财产权的要求引起混乱和不安全。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5]洛克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要求人们转让除了生命权以外的一切权力,他认为,除了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以外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都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洛克与霍布斯的另一分歧点在于, 他把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人中间推选出来的。统治者也要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的统治。社会契约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有推翻暴君的权利。 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宗教宽容”的思想,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权。美国独立战争中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发表的《人权宣言》,都受到洛克政治思想的影响。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正是从美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6]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法国的卢梭是在启蒙运动精神的浸淫下成长起来的思想家,也被誉为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集中体现在1762 年出版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如同任何社会政治学说都是现实和理想的结合一样,卢梭的学说也是如此。《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主题是探讨不平等的现实,《社会契约论》则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前者的终点是后者的起点:专制被暴力推翻之后, 人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中达到新的平等? 如何摆脱不平等的桎梏?卢梭认为,可能的选择有三种:一是回到自然状态,二是通过暴力革命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根源, 三是用社会契约来保障社会平等。第一条道路是不可行的,人们不可

能再返归自然状态,私有制也不可能废除。第二条道路不可取,因为暴力不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在暴力面前,即无义务,也无权利可言。卢梭说:“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一种自然的权威驾驭它的同类,既然暴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剩下就只能用契约作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利的基础。”[7]卢梭提出了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他的观点的新颖之处有以下几点:(一)社会契约不是在进入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中制定的,而是在社会中制定的。人们两次制定契约:第一次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政权,其结果是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第二次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 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人们自由和平等的国家政权。只有第二次制定的契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即,社会的全体成员在平等的条件下的自由选择。(二)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利的转让。在转让什么,转让给谁等关键问题上, 卢梭的回答与他们的前辈都不一样。霍布斯要求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代理人,洛克要求只把财产仲裁权转让给代理人,卢梭的要求却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利都转让给一切人。卢梭认为, 只有这种转让对所有人才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既然把自己交给所有人, 也就不是交给任何一个人;而人们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的权利,那么,也就得到了与自己所失去的一切等价的东西, 而又获得了更大的力量保持自己的所有物。”就是说,每一人都没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与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 既没有失去自由的权利,却得到了更多的东西,即自由权不会被任何人剥夺。(三)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洛克所说的只是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 而是集强制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所谓公意是指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它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8]我们要知道,“公意”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意不等于众意,不等于所有的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 它是在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永远是公正的,不会犯错误。

“公意”又是一个辩证的概念,它达到了后来黑格尔所说的矛盾性质的统一。首先,公意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 它的化身是保障人人平等的法律和使得每一个人都能享受他们的自由权的政体。其次,公意既是一般的,也是个别的;它的个体形式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人人都既是自由的主体, 又是他人自由的接受者。再次,公意既是自由的,也是服从的。卢梭说:“惟有服从自己制订的法律,才是自由。”[9]自由并不以服从矛盾,服从一己私利为不自由,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