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精品文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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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部标准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 39-83(试行)

主编单位:邮 电 部 基 本建设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试行日期 1 9 8 3 年 12 月 1 日

人民邮电出版社

1983年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颁发《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通知

(83)邮基字第554号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由部基本建设局组织北京市电信管理局编写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已由我部审核批准,现予颁发,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凡我部过去颁发的有关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避负责管理。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部基本建设局,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抄送: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各有关部基建局。 部内:电信总局、物资局、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是通信管道工程中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1.0.2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建筑规格应按照施工图纸或其他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项目和技术指标要求,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补充临时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随工检验人员严格进行随工检验及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工作。

第1.0.6条 竣工验收工作应执行部颁《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项目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办理。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项目。凡由施工造成者,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

第1.0.7条 各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0.8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二章 器材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验工程所用器材的规格、程式及质量。如发现器材包装或外观异常,应及时进行检验处理。

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 器材的程式、规格、质量不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提出使用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2.2.2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水泥从出厂到使用的时间不宜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受潮变质。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明显标记的水泥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储存时间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有变质迹象的水泥,均应进行试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 水泥制品应进行逐个检查,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制品的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一),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泥制品表面应完好、无破损及断裂。 第2.2.4条 干打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宽、高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毫米;二孔及以上水泥管块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

三、管块的实体重量不应低于用当地材料所制标准成品(指干燥品)重量的95%,常用的水泥管块参考重量如表2.2.4所示;

干打水泥管块参考重量表 表2.2.4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强度应不小于110公斤/平方厘米(系指养护28天的成品)。施工单位如发现管块强度有问题,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其90%达到标准的,则该批水泥管块表面强度指标仍算合格;如10%以上的管块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指标应按不合格处理。 五、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干打水泥管块,必须用中性水浸泡养护七昼夜,脱出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的水泥管,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第2.2.6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嘈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摩擦系数不应大于0.8(有润滑剂时应达到0.6)。管体表面的裂纹(指纵、横向)长度不应大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可断去裂纹部分做短管使用。管块两端的管孔外缘缺边不应大于20毫米,但外缘缺角的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 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2.3.1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诱片剥落或严重锈蚀。

第2.3.2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材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条 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第2.3.4条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诱处理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现象。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滑、无脱落、无气光等缺陷。 第2.3.5条 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铁盖即外盖、内盖、口圈和积水罐带盖。手孔铁盖装置包括手孔外盖和口圈)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纸的规定;

二、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铸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200公斤/平方厘米。铸铁质地应坚实,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和砂眼等缺陷。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 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