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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农办政[2012]4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政[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 1 / 3

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

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未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或者当事人的认定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是错误适用查封扣押措施。无法定依据适用查封扣押措施,如对种子、农药实施查封扣押。混淆查封扣押与证据登记保存,如先期作出查封扣押通知书,随后作出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实施查封扣押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四是证据材料不充分。证据单薄,缺乏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的甚至仅以上级通报或企业回函作为证据。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仅凭当事人自认,对进销货票证等证据收集不够,或缺少权威机构的证明。有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说明。

五是法律适用不准确。定性不准,如有效成分含量为0,应定性为假,却定性为劣。法律适用不全面,未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证等处罚,卷内缺乏减轻处罚的相关说明。引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或混淆款、项。 2 / 3

六是执法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或未

满3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登记保存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无集体讨论记录,或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缺少对参加人员陈述的记录和参加人员的签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期送达。办案超期限,缺乏上级机关批准延期证据。责令改正前置的,未先责令改正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七是执法文书不规范。机械适用基本文书格式,制作具体文书时未删去相关提示语或未作相应选择处理。执法文书选用错误,混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和听证案件文书。缺乏罚没物品处理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综合性不强、说理性不足、文字表达水平不高。 三、工作要求

一是积极加以整改,以点带面促进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案卷评查的促进作用,针对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对照检查,有则改之并举一反三,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

二是规范案卷制作,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从2013年起,要按照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规范,结合执法实践,做到活学活用,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三是大力开展培训,切实提高素质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通过课堂讲授、案例研讨、案卷点评、执法竞赛等多种形式,重点培训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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